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我行资金清算系统开通后,信用卡异地取现、直接购货消费业务的资金清算,由汇出行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并笔办理汇划,同时将原始交易单据及其交易清单通过邮局寄发卡行信用卡部。这种处理方式,由于资金清算与扣收持卡人款项不同步,致使各发卡行信用卡部垫付持卡人款项较多,挂账金额较大。为改变这种现状,从1997年11月1日起,信用卡异地取现、直接购货消费业务的资金清算由并笔汇划改为逐笔汇划。现将据此修改后的《信用卡业务异地结算及资金清算处理规定》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行要加强对信用卡异地结算业务的管理,行内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严守操作规程,杜绝操作的随意性,共同做好信用卡异地结算工作。
  二、为切实防范风险,各级行必须保证“交易清单”的规范统一,不得涂改。“交易清单”上印章必须齐全,否则受理机构有权拒收。
  三、对信用卡异地续存业务的资金清算,由汇出行会计部门通过资金清算系统作异地汇划业务时,应加编业务密押,汇入行会计部门核对业务密押无误后方可入账。
  四、为避开清算系统的网上传输高峰时间,减少清算系统的压力,各行应于上午集中办理信用卡异地结算资金汇划业务。
  五、因并笔汇划而形成的挂账资金,信用卡部门要认真进行清理,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查询事项,会计、清算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至12月底仍难以清理完毕的,应将挂账情况通知总行。
  六、建总发字〔1996〕第146号文附发的《关于资金清算系统开通后信用卡异地结算及资金清算处理手续》届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信用卡业务异地结算及资金清算处理规定
  为适应信用卡异地结算及资金清算的需要,现将信用卡异地结算及资金清算的处理手续规定如下:
  一、信用卡异地资金清算的基本方式及要求
  (一)持卡人到异地网点、信用卡部、特约商户办理异地续存、取现、大额异地购货转账、直接购货消费业务,受理网点或信用卡部应根据原始交易单据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异地存款交易清单”或“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异地付款交易清单”(附式一及附式二,以下统称“交易清单”)一式三份,一份自留,两份交换到管辖行或开户行会计部门,原始交易单据存信用卡部或受理网点。
  (二)管辖行或开户行会计部门根据“交易清单”逐笔办理电子汇划,“交易清单”一份自留,另一份连同清单、纸式凭证、电子文件等送清算中心,清算中心按规定发送后将“交易清单”自留。发卡行信用卡部以“电子划收款补充报单”、“电子划付款补充报单”办理转账。
  (三)根据会计核算软件与资金清算系统接口软件标准报文格式制定的“信用卡异地续存项目与电子汇划信息项目对照表”(附式三)、“信用卡异地取现、直接购货消费、大额购货转账项目与电子汇划信息项目对照表”(附式四)(以下统称“对照表”),是将信用卡异地结算业务逐笔录入电子文件的规范性要求。会计部门和清算中心(组)在办理信用卡异地结算业务资金汇划和资金清算时,必须按照“对照表”的对照项目逐项录入电子文件。发卡行信用卡部必须按照“对照表”的对照项目进行有关账务处理。
  二、信用卡异地结算业务的处理手续
  (一)汇出行会计部门的处理
  汇出行(管辖行或开户行)会计部门收到所属网点和信用卡部提交的“交易清单”及有关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向清算中心(组)传递纸式凭证、清单的,根据“交易清单”按有关规定逐笔填制“委托电子汇划款项划收款清单”或“委托电子汇划款项划付款清单”。其中“收(付)款人账号”栏填列“收款人卡号”或“付款人卡号”,“汇划金额”栏按“存款金额”或“付款金额”填列。
  2.向清算中心(组)传送电子文件同时传送纸式凭证、清单的,应将“交易清单”上的要素严格按“对照表”规定的对照项目逐笔转换为电子文件。其中:汇出行、汇入行必须按转汇行处理,续存业务的凭证种类统一按“10其他凭证”录入;异地取现、直接购货消费、大额购货转账业务的凭证种类必须输入“25特借报单”,交易金额、手续费金额和分账金额应按顺序输入摘要栏。
  (二)清算中心(组)的处理
  1.汇出行清算中心(组)收到汇出行会计部门的清单、专用凭证及“交易清单”,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对传送纸式凭证、清单的,按上述“2”的方法逐笔录入计算机;对传送电子文件同时传送纸式凭证、清单的,应将电子文件和纸式凭证、清单进行认真核对,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发送。
  2.汇入行清算中心(组)收到属于信用卡异地结算业务的电子汇划信息,按有关规定打印清单、专用凭证、补充报单,然后将纸式凭证、清单或将电子文件连同纸式凭证、清单按有关规定送汇入行会计部门。
  (三)汇入行会计部门的处理
  汇入行(发卡行信用卡部开户行)会计部门收到汇入行清算中心(组)传送的属于信用卡异地结算业务的清单、专用凭证、补充报单,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对传送电子文件同时传送纸式凭证、清单的,应将电子文件和纸式凭证、清单进行核对,无误后填制划款凭证,转账后一联“电子划收款补充报单”或“电子划付款补充报单”连同一联划款凭证转发卡行信用卡部。
  (四)发卡行信用卡部的处理
  发卡行信用卡部收到属于信用卡异地结算业务的“电子划收款补充报单”或“电子划付款补充报单”,应严格按照“对照表”的对照内容,与“电子划收款补充报单”或“电子划付款补充报单”上的对应项目进行核对,经审核无误后办理有关账务处理手续。
  三、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实现的信用卡异地交易的会计核算手续,应按照龙卡网络系统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式:(见右侧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