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致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你局核准登记的“天津开发区中国大正国际文化传播中心”使用的企业印章与企业名称不符(见附件1)。
  经查,“天津开发区中国大正国际文化传播中心”名称应经但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你局擅自核准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是超越行政职权的无效行政行为。另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计算机中心出具的企业法人登记情况查询打印资料显示,该中心的投资方是“天津开发区中国大正集团”(见附件2),此集团名称亦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且集团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应成为投资人。请你局接本通知后,立即予以纠正,并就以下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1、企业印章与核准名称不符;
  2、该中心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的项目,是否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该中心投资方的登记情况。
  请将纠正结果及调查、处理情况于1月底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1、“天津开发区中国大正国际文化传播中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印章印模复印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