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4〕138号),本文件废止。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推销商品信息是否应认定为广告的请示》(苏工商广[1997]2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闻媒介以介绍、推销商品、服务为目的的收费栏目,属于广告栏目,应当具有广告标记。在此类栏目中发布的介绍、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媒介因种种原因免收广告费,或者协议采用其他方式回报补偿的,也应认定为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