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亏损行的信贷管理,调动亏损行扭亏积极性,促其调整客户结构和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按计划减亏、扭亏、特制订本规定。
一、分类管理原则
1.总行对亏损行的信贷业务实行因行制宜、分类管理的办法。依据各行利润计划完成情况、余额存贷比状况以及不良贷款占比三项指标,并综合分析亏损行目前的经营情况、所处的经济环境以及发生亏损的具体原因等各项因素,在不改变内部信用评级的前提下,将亏损行划分为A、B、C三类,分别授予不同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2.A类亏损行,原则上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完成总行下达的年度利润(亏损)指标;
(2)余额存贷比不高于全行年末平均水平;
(3)年末不良贷款占比较年初下降2—3个百分点。
3.B类亏损行,原则上须同时具备上列(1)、(2)两个条件。
4.C类亏损行,为未完成年度利润(亏损)指标或虽完成年度利润(亏损)指标,但余额存贷比高于全行年末平均水平的行。
二、分类授权标准
5.A类亏损行信贷业务审批权如下:
(1)当年用于支持AB级(含AB级)以上客户的新增贷款,可逐笔报请管辖分行在其权限内审批;管辖、直属分行是亏损行的,可比照二等行的权限自行审批;超过权限的须报请总行审批。对AB级以下客户的新增贷款,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2)对BA级(含BA级)以上客户的收回再贷,管辖、直属分行和辖属行可分别比照二等行和三等行的权限自行审批;超过各自审批权限的须报请上级行审批。对BA级以下客户的贷款、只收不贷。
6.B类亏损行信贷业务审批权如下:
(1)当年新增贷款必须投向AB级以上(含AB级)客户,并逐笔报管辖分行审查后转报总行审批。
(2)对BA级(含BA级)以上客户的收回再贷,需逐笔报请管辖分行在其权限内审批;管辖、直属分行是亏损行的,可比照三等行的权限自行审批。对BA级以下客户的贷款,只收不贷。
7.A、B两类亏损行对贷款展期以及借新还旧业务,参照重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条的规定办理。
8.除总行特别授权外,暂不恢复C类亏损行的信贷业务审批权。贷款展期和借新还旧业务也必须按照重新修订的《通知》2条的规定执行,并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9.各亏损行仅限于对AB级(含AB级)以上或收取100%保证金的客户办理承兑汇票和信用证业务,其审批权限的具体掌握标准是:
(1)对收取100%保证金的客户办理上述两类授信业务,管辖、直属分行和辖属行可在总行下达的控制额度内分别比照一等行和三等行的权限自行审批。超过各自审批权限的须报请上级行审批。
(2)对AB级以上客户办理上述两类授信业务,分别参照本规定5、6、7条的规定执行。
10.本规定生效前,总行已特别授权的亏损行,可继续执行原授权规定,但原规定未明确的事项,以本规定为准。
三、考核与管理
11.总行于每年年初对各亏损行执行上年利润指标情况、余额存贷比状况以及不良贷款占比等三项指标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排队分类,相应调整其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
12.各亏损行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大力组织存款和清收不良资产,而不是增加贷款。各行一定要在狠抓存款的同时,把“收欠息、清逾期、压两呆”和压缩非盈利资产放在全行工作的中心位置,扎扎实实地抓出成效。对存款增量较大、清收和处理不良资产较多、扭亏成绩突出的行,总行将采取贷款与增量存款适当挂钩、与清收和处理不良贷款适当挂钩、与超额完成减亏计划适当挂钩的办法,支持其业务的健康发展。
13.各亏损行要深入开展市场调研,精心筛选客户,努力寻找有利于增加存款、有利于调整信贷结构、有利于扭亏增盈的新的业务增长点。切实做好贷款“三查”,确保新增贷款质量,努力做到“新问题不再发生,老问题不断消化”。尽快改变亏损局面,早日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附件:亏损行信贷业务审批授权分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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