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行,(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各类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和评价,是实施信贷风险监控、强化贷后管理、防范系统性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制定信贷政策、落实贷款责任制和考核各级行信贷管理等级的基础,对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领导要高度重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加强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领导,注意协调,做到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与剥离不良资产工作两不误;协调好信贷经营部门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在风险分类工作中的关系,使分类工作有序进行;要选拔优秀人员到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岗位上来,充实分类工作人员。
二、各级行要处理好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中日常监控管理与综合评价的关系,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人员合理配置,各阶段工作量分布均衡,把日常性的风险分类做得扎实可靠,确保综合评价结论的准确性,避免期末突击完成任务。
三、上级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对下级行的分类制度执行情况和分类质量要进行检查。检查时除本行人员外,还应从下属非检查行抽调人员一同进行。检查结果与被检查行认定的结果如偏离过大,检查组要责成被检查行返工重新分类,视情况予以通报,必要时要求该行作出书面说明。总行要组织对分类工作的检查,原则上,1999年各行对分类工作的抽查面应达到如下比例:一级分行抽查的机构数应不少于二级分行总数的20%,抽查的客户不少于客户总数的5%;城市分行抽查机构数不少于经办行总数的50%,抽查的客户不少于客户总数的8%。二级分行的抽查面由各一级分行自定。
四、各行在收到本通知以后,按分类实施办法要求,要立即着手安排以1999年6月末为统计时点的贷款风险分类复核工作,确保分类结果于1999年10月24日以前上报总行。1999年12月末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各行于2000年2月24日前上报总行。从2000年开始,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按季上报总行,有关贷款分类数据传输工作的具体安排,总行另行通知。
附: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9章 总则
*9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施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经营部、信贷风险管理部职责分工方案》,进一步规范贷款风险分类的工作程序,明确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职责分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贷款风险分类实行“本级认定、分级审批、常规管理、分工协作、归口负责”的工作原则。
(一)本级直接经营的贷款由本级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分类认定。
(二)各级审批机构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审批权限对分类认定结果进行审批。
(三)贷款风险分类是信贷管理的常规工作,即根据掌握的客户信息,对贷款的风险类别进行适时调整。按照人民银行现行规定,结合我行实际,贷款风险分类工作频率定为每季度一次;当出现对客户风险分类结果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即时进行分类。全部贷款的风险分类结果综合统计分析每季进行一次。
(四)各级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分类质量由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归口负责,信贷经营部门及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三条 审计部门应该对贷款分类政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 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主要包括单户(单笔)贷款风险分类、贷款风险分类综合分析阶段。
第五条 单户(单笔)贷款风险分类阶段工作程序:
(一)分类准备。分类准备的工作内容包括搜集调查了解客户信息,提供分类资料,分析整理信贷档案,填写分类认定工作底稿,撰写单户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客户的借款人背景材料(可在“客户评价报告”的基础上加以适当补充而成)。
(二)信贷讨论。信贷讨论工作内容包括对分类准备阶段所提供的分类资料、分类认定工作底稿、背景材料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按照信贷讨论结果对分类认定工作底稿内容进行调整,对不符合要求的分类资料和背景材料要重新补做。
(三)分类认定。分类认定是指根据分类资料和信贷讨论意见进行综合判断,提出分类认定意见,填写分类认定记录。
(四)分类认定结果的审批。分类认定结果的审批是指根据分类认定意见,对属于本级行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风险分类进行审批确认,填写审批记录,凡超出本级行审批权限的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和有关资料,报送上级行审批。
(五)提出改进意见。根据贷款风险分类过程和结果发现的信贷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提出改进信贷经营管理和防范风险的意见。
第六条 贷款风险分类综合阶段工作内容:
(一)复核和上报贷款风险分类综合报表。
(二)对分类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三)总结分析贷款风险分类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信贷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撰写和报送贷款风险分类分析报告。
第三章 分类认定结果的审批权限和审批认定方式
第七条 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的审批权限
(一)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客户的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由一级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委)进行审批;
(二)单户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客户的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由二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所属支行,下同)风险委进行审批;
(三)单户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下客户、票据贴现(未到期)、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小额储蓄存单质押贷款、单位信用卡透支、个人信用卡透支的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由支行信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贷委)进行审批;
(四)损失类贷款认定结果的审批权限在一级分行和总行。单户损失类贷款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客户的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由总行审批;单户损失类贷款余额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客户的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由一级分行审批,一级分行不得转授权。
第八条 为提高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审批工作效率,各级风险委(不含支行的信贷委),根据本行的审批力量和审批工作量,可授权本级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对本级行风险委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进行审批。
第九条 贷款风险分类认定方式
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由各级信贷风险管理部门指定1名部门负责人和1名部门成员担任(只设1名信贷风险管理专岗人员的支行可由其1人担任)。
第十条 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的审批方式
(一)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风险委(含支行信贷委,下同)审批贷款风险分类的方式为:由风险委召开专门审批会议,由风险委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审批会议负责人,风险委其他成员担任审批会议成员,集体审查讨论后,由审批会议负责人在审批认定记录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其他会议成员签名。
(二)一级分行信贷风险管理处、二级分行信贷风险管理科审批贷款风险分类的方式为:由信贷风险管理部门成立审批小组,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审批小组负责人,部门其他人员(3人以上)担任小组成员。审批小组召开审批会议,集体审查讨论后,由审批小组负责人在审批认定记录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批小组成员签名。
第十一条 当贷款风险分类认定部门和分类认定结果审批部门重合时,分类程序中的认定和审批可简化为审批程序,审批认定记录表中只签署审批意见。
第四章 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中信贷经营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准备工作,参加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的信贷讨论工作。信贷经营部门对所提供的贷款风险分类资料、分类认定工作底稿和背景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具体工作任务包括:
(一)搜集分类资料,填写贷款风险分类认定工作底稿,撰写分类所需的借款人背景材料,提供分类准备资料,参与信贷讨论并提供信贷讨论要求报送的各类材料,按照信贷讨论结果调整分类认定工作底稿内容;
(二)负责分类认定工作底稿和审批结果的信息系统录入。
第十三条 信贷经营部门对同级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的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本级风险委提出申诉,风险委予以裁决。在未裁决之前,分类结果暂不报审批。
第五章 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中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完成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信贷讨论工作、负责完成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条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已经录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仍然有效的信息,各级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要充分提取利用,尽量减少信贷经营部门的重复劳动。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对所辖范围贷款风险分类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对所辖范围贷款风险分类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总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具体工作任务
(一)制定全行贷款风险分类规章制度,指导、检查和监督全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
(二)组织全行的贷款风险分类人员培训,对全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三)综合分析全行贷款风险分类结果,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工作总结信贷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撰写贷款风险分类分析报告;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行领导批准后,向总行有关部门和行外有关部门提供我行贷款风险分类结果。
第十六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具体工作任务
(一)组织本级贷款风险分类的信贷讨论,提出按照信贷讨论结果对分类认定工作底稿内容进行调整的意见;
(二)对本级贷款风险分类进行认定;在对分类认定结果审批之前向本级信贷经营部门反馈分类认定结果;
(三)对所辖范围审批权限以内的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组织审批;
(四)综合分析所辖范围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撰写贷款风险分类分析报告;根据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信贷经营管理和防范风险的意见;
(五)向上级行和本级行有关部门报送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和综合报表、综合分析报告;
(六)负责本级分类认定工作底稿、分类结果认定和审批记录、其他认为有必要保存在风险管理部门的分类资料的存档和管理。
第十七条 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对信贷经营部门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存有疑问,应要求其进一步核实、补充和完善,必要时可以到实地进行调研,从客户方面获取分类所需要的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一级分行可依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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