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则
*9条 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客观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63号文《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所附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一)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系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信贷资产”系指建设银行发放贷款和提供信用而形成的所有资产。具体包括:各类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含信用证)、票据承兑与贴现、保证业务、信用卡透支、国家投资债券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及其垫款、由建设银行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含政策性房改信贷业务中由建设银行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以及表内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包括应收、催收和挂账利息)等。对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只认定其损失金额。
第四条 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
(二)发现贷款评估、审批、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分析和预警信贷风险,为制定信贷政策提供依据;
(四)正确评价各级行信贷经营管理工作绩效,为信贷业务授权提供依据;
(五)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
第五条 评估贷款质量以风险判断为基础,根据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六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七条 下列贷款可列为损失类:
(一)符合财政部财商字[1988]第277号文规定的四条标准的贷款,可列为损失类贷款。包括: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二)属于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也列入损失贷款:
1.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3.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划为损失贷款:
1.借款人虽已破产或已经法院裁决,但没有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破产手续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破产有关文件规定,有以破产的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2.借款人通过重组、租赁、转让、承包等名目逃废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尚未依法起诉追索的贷款;
3.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或注销,有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4.借款人虽已资不抵债,但领导班子和职工基本稳定,大部分生产活动仍在进行;
5.在未经彻底清查之前,银行违规从事账外经营所形成的风险贷款。
第九条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让步的贷款。
重组贷款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作进一步的调整。
第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分类法的结果应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但不能将贷款期限分类法与贷款风险分类法的结果作简单替换。原则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年、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方法
第十二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包括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分类法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要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借款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非财务因素、还款意愿等多方面分析影响贷款偿还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第十四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时,要检查贷款各项要素是否齐全,撰写借款人背景材料(规范格式见附件二),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工作底稿)》(见附表1)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附表(工作底稿)》(见附表1—1)。
第十五条 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认定(有关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并填制《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附表(分类认定和审批记录)》(见附表1—2)。
第十六条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小额储蓄存单质押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一些特殊信贷品种的分类,可以采取直接分类法,并填制《票据贴现分类认定表》(见附表2—1)、《个人住房贷款分类认定表》(见附表2—2)、《个人消费贷款分类认定表》(见附表2—3)、《个人小额储蓄存单质押贷款分类认定表》(见附表2—4)、《单位信用卡透支分类认定表》(见附表2—5)和《个人信用卡透支分类认定表》(见附表2—6)。
第十七条 对于同一借款人有多笔授信业务的,贷款风险分类法原则上要求根据每笔授信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影响该笔授信业务偿还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以及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分别认定贷款风险类别。如果同一借款人的若干笔授信业务的性质和还款可能性相近,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以合并判断。
第十八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时,要在定性判断基础上,根据对贷款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差异的估计,对每笔贷款本息的预期损失区间(比率)进行主观判断。对于次级类、损失类贷款,仅要求判断其预期损失区间,即预期损失比率估计在10%以下(含10%)的,归为次级类;预期损失比率估计在90%以上(含90%)的,归为损失类。对于可疑类贷款,由于预期损失区间比较宽,要求给出一个估计的百分比来表示预期损失比率。贷款风险分类与预期损失区间的对应关系如下:
--------------------------------------------- | 分类类别 |正 常|关 注| 次级 | 可疑 | 损 失 | |--------|---|---|----------|------|--------| | 预期损失区间 | 0 | 0 | 10%以下(含) |10~90%|90%以上(含)| ---------------------------------------------
第十九条 对于抵押品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品的市场价格定值。
第四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贷款风险分类工作是一项日常性工作,要做到实时分类,定期汇总。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各行应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每个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重新分类认定,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各行的贷款分类结果应按季汇总报送总行,同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上报半年及年度分类结果时应附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行定期上报总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汇总报表包括:《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分类汇总表》(见附表3)、《可疑类贷款加权平均预期损失比率汇总表》(见附表4)、《贷款分类汇总表(按行业)》(见附表5—1)、《表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按行业)》(见附表5—2)、《其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按行业)》(见附表5—3)、《贷款分类汇总表(按借款人性质)》(见附表6—1)、《表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按借款人性质)》(见附表6—2)、《其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按借款人性质)》(见附表6—3)、《贷款分类汇总表(按种类)》(见附表7—1)、《表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按种类)》(见附表7—2)、《其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按种类)》(见附表7—3)、《损失贷款汇总表》(见附表8—1)、《表外及其他信贷业务损失类汇总表》(见附表8—2)、《损失类贷款逐笔登记表》(见附表9—1)和《表外及其他信贷业务损失类逐笔登记表》(见附表9—2)。各行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贷款分类结果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63号《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的附件二和附件三所规定的报表格式报送。
第二十二条 对贷款分类时,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三条 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与催收银行不良贷款相结合。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分析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提出和落实化解风险的措施,加大依法清收不良债权的力度,依法维护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和债权。
第二十四条 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及时发现信贷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 贷款风险分类人员应该全面掌握和熟悉借款人和贷款的情况,熟悉贷款风险分类的基本原理和有关标准、方法,具有必要的信贷风险分析能力。
第二十六条 在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的同时,各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并按照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对“一逾两呆”贷款进行统计与监测。
第五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级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两种方式,对下级行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贷款风险分类的真实性进行监控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时,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独立对其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同时,要对其信贷政策的执行、信贷经营管理水平、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及分类程序和结果作出评价,指出被检查行存在的问题。被检查行应对检查结论提出反馈意见,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检查采取随机抽样与判断抽样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信贷资产风险结构有重点地选取抽样样本。抽样样本应涵盖:按贷款期限分类法分为逾期、呆滞和呆账的贷款;按贷款风险分类法分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表外信贷业务;当年新发放或办理的信贷业务。
第二十九条 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结果与被检查行的审批认定结果偏差过大时,应责成被检查行返工重新分类并作出书面说明。如果发现有篡改、毁损、丢失分类资料,明显故意高估或低估信贷资产质量的,要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和检查评价结论要作为信贷授权的主要依据和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价各级行信贷经营管理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银行实施贷款风险分类时,除了对贷款进行分类外,对于贷款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贷款风险分类结果作为建设银行内部管理信息,应对外严格保密。未经建设银行总行批准,不得对企业、社会公开和披露。确需对外提供贷款质量分类结果的,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分类口径进行统计和对外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
(略)
附件:二、借款人背景材料规范格式
附件:三、贷款风险分类附表
附件:四、贷款风险分类填表说明
附件二:借款人背景材料规范格式
一、编报目的
编报借款人背景材料是为了全面、清楚地描述客户及其贷款情况,弥补贷款分类认定工作底稿内容的不足,满足贷款分类认定和审批的需要。
二、编报内容
(一)客户背景材料
包括客户的名称、职工人数和结构、企业经营成绩介绍、市场现状和变动趋势等。
(二)贷款背景材料
贷款的申请理由、申请时的还款来源、审批层次、决策理由、发放的时间、发放后的状况等。一个客户有多笔贷款时,须在借款人背景材料中逐笔说明。
(三)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针对贷款的现状和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和措施。
附件三:贷款风险分类附表
附表1: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略)
附件四:贷款风险分类填表说明
一、分类认定表填表说明
(一)《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工作底稿)》(附表1)填表说明
1.“客户名称”栏,填写借款合同或协议中的客户名称。客户名称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应在“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和“影响该笔授信偿还的不利因素”中反映。改制企业填写重新签订的合同(协议或承诺书)的客户名称。
2.“注册地址”栏,填写客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年检登记地址。分类时要核实客户目前实际地址,实际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影响贷款偿还的,要在“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中分析说明,实际地址要作为信贷档案资料存档。对于注册地址查无此人且实际地址不清楚的,要迅速查清,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3.“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人”栏,填写借款人目前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人。
4.“营业执照号码”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营业执照已被注销的,填写“已注销”。分类时,要核实营业执照是否已办理年检手续,尚未办理的,要在“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中分析说明。
5.“行业类型”栏,信贷MIS1.0是根据国标给出产品代码自动生成有关报表。手工填报时,以客户主营业务为依据。存在多种主营业务时,依据比重*5的主营业务划分行业类型。
行业类型分为:农业、纺织、军工、煤炭、森工、机械加工、冶金、化工、轻工、电子、建材、烟草、科技、粮食、供销社、物资、农机、内贸、外贸、房地产、交通、邮电通信、铁路、石油、其他。各行业说明如下:
农业:各类种植业、畜牧业及渔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家安排的农业开发等专项贷款。
纺织:纺纱、织布、印染等。
军工:属于军工系统管理的军品及民品生产企业。
煤炭:煤炭采选及流通企业。
森工:木材(含竹、藤、棕、草)采伐及加工企业。
机械加工:机械制造,但不含农机类企业。
冶金:黑色及有色金属矿藏采掘及冶炼类企业。
化工:化工原料、化肥、橡胶塑料以及其他化工产品加工类企业。
轻工:一轻、二轻行业的服装、鞋帽、皮革、造纸、印刷、日化及主导产品为电冰箱、空调器等的生产类企业。
电子:电子及电讯类生产企业。
建材:各类建筑材料及附件生产加工类企业。
烟草:烟草生产和专卖企业。
科技: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
粮食:粮食(含食油)收购、加工、流通、仓储类企业。
供销社:各级供销合作社。
物资:各类物资供销企业。
农机:农机生产、购销、维修企业。
内贸:除供销社、物资供销以外的商业(含餐饮)企业。
外贸:各类外贸企业。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专门办理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对该子公司的贷款应列入外贸类贷款。
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房屋维修及租赁、个人购建房以及对各类开发区的贷款。
其他:上述列明行业以外的均列入其他类。其他类行业又分为:交通、邮电通信、电力、铁路、建筑、石油、石化、旅游、医药和其他。
6.“客户性质”栏,根据营业执照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客户性质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在“影响贷款偿还的有利因素或不利因素”中分析其对贷款偿还可能性影响的方向和程度。
客户性质分为:国有(含国有控股)、集体、私营、个体工商户、三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乡镇、其他(含事业法人、自然人、党政机关等)共10类。其中:
国有: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中外合资)。
集体: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
乡镇企业:乡及乡以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的各类企业(不含已上市和属于“三资”类的企业)。已上市的乡镇企业,列入股份制类。
三资:各类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7.“客户信用评级”、“评级机构”栏,只填写由我行评定或由我行认可机构评定的客户信用等级,并在评定有效期限内。有多家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时,其他机构对客户的评级情况,在《借款人背景材料》中说明。
8.“主营业务”、“兼营业务”栏,根据营业执照填写。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在“影响贷款偿还的有利因素或不利因素”中分析其对贷款偿还可能性影响的方向和程度。
9.“贷款证号码”栏,客户没有贷款证的,填写“无”,并在“影响贷款偿还的有利因素或不利因素”中说明客户无办贷款证资格、或有办证资格而未办、或当地人行尚未开展此项工作。
10.“信贷专管员”栏,填写填报时的客户专管信贷员。
11.“分类截止日期”栏,按分类时点(季)填写。如1999年9月30日、1999年12月31日。
12.“借款人财务资料”栏,选择了一些关键性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分类认定、审批时,应综合所能得到全部信息,尽量从不同角度全面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努力避免以偏概全(保证人保证能力分析与此要求同)。其中:
(1)“当期财务状况”栏,填写分类时客户所能提供的最近期财务报表数据。“上一期财务状况”、“上二期财务状况”栏,采用相应年度报表的年末数。财务报表某些会计科目年初余额与上年末余额不一致特别是差异较大时,要向企业了解情况,并加以说明。“预测期的财务状况”栏,一般不要求预测详细的财务数据,可仅作定性趋势分析,如发展趋势优、良好、较好、一般、恶化等。但对一些影响客户还款能力的关键性财务指标,如销售收入、利润等,必须预测增减变化的方向或趋势,尽可能有具体数据。预测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下一个分类截止日、本年底或贷款到期日等。
(2)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的数据来源于损益表。非工业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等。
(3)净现金流量(NCF)、经营现金净流量(OCF)、投资现金净流量(ICF)和筹资现金净流量(FCF),依据客户编制的现金流量表填列。客户未编制现金流量表,确实难以分项计算的,可只填合计数(NCF)。计算现金流量的方法参看财政部财会字[1998]10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通知”、1998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指定教材《会计》和《财务管理》以及1997年《建设银行信贷员岗位培训教材》。
(4)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收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总资产、总负债、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净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等14项数据来源于资产负债表。其中: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5)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净资产利润率、销售利润率通过计算求得。其中: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应收账款周转率=(赊销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12/报告期月份)×100%
其中,赊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和折扣;平均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如果工业企业的现销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很小,分类时可暂不考虑。即:
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净额/平均应收款余额×(12/报告期月份)×100%
销售收入净额来源于损益表。有些企业损益表中无“销售收入净额”的,用销售收入代替。
存货周转率=(销货成本/平均存货)×(12/报告期月份)×100%
其中,平均存货=(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净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2/报告期月份)×100%
利润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均为负值的,用“ ”表示。
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销售收入总额×100%。
(6)或有负债总额是指,客户对外担保、已贴现商业汇票、承兑、税务纠纷、法律诉讼等全部未决事项。
(7)分类时,原则上要按照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政府职能部门外审或中介机构)、纳税财务报表、经本行调整的财务报表(主要指本行分类人)、其他财务报表这样一个先后顺序选用财务资料。并在“客户财务资料”下面加以备注。
13.“影响贷款偿还的有利因素”、“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栏,重点描述借款人及本行对该借款人信贷管理方面的情况。要从财务、现金流量、非财务因素、还款意愿等多方面进行叙述性的详细描述,包括借款人与其关联企业的关系等。要抓住影响贷款偿还的主要因素进行重点剖析,预测主要因素对客户现金流量的影响,综合预测和估算对全部贷款本息安全收回(预测期)或我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的正面或负面影响,进一步判断贷款偿还的可能性,不能只给出简单结论。一个借款人只填一份认定表。具体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分析:
(1)主要还款来源的分析,即客户现金流量和财务状况。包括总现金流量以及经营、投资、筹资现金流量的数据和结构变化。对客户经营现金流量的分析应与其产销率、应收款、存货、折旧、财务费用等因素结合分析,对投资现金流量的分析应与客户资产结构结合分析,对筹资现金流量的分析应与其负债结构结合分析。
对客户的财务分析还应包括偿债能力(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营运能力(如营运资金周转速度、存货结构、应收款结构等)、盈利能力(如资本收益率、销售成本率等)的分析。要特别注意不同时期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以及变化原因的对比分析,不能简单地罗列数据。对比分析要与财务预测相结合,分析其中的哪些因素对偿还能力影响的持续时间、方向和程度。
(2)非财务因素。客户偿债法律主体的性质及其变化或法人变更,是否承认我行债权,对银行界的违约记录,重大法律诉讼事项,资产重组、公司并购或企业改制,涉及客户主营业务的产业政策或产品市场变化,客户对外投资或重大生产、经营事故,拖欠工资、税赋等。
(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分类认定附表(工作底稿)》(附表1-1)填表说明
1.“授信合同号”栏,按合同或协议编号填写。没有编号的,应作为分类整改的内容之一,先行编号。
2.“授信种类”栏,按授信品种/授信币种/授信种类填写。其中:
授信币种:分为人民币、外汇两种。
授信种类:贷款类填写短期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基建、中长期贷款—技改、中长期贷款—房地产、中长期贷款—其他;表外信贷业务类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其他类填写境外筹资转贷款(简写为境外转贷)、由我行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简写为风险委贷)、国家投资债券贷款(简写为投债贷款)。
3.“合同金额”栏,填定分类时执行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合同金额与实际授信不一致的,在背景材料中详细说明原因;无合同或协议的,填写实际到账资金(或开票、开证等)。
4.“合同授信起止日期”栏,填写分类时执行的合同或协议的期限。非正常转贷的在背景材料和不利因素中反映;无合同或协议的,统一填写为“无(无合同)”;合同或协议中未明确期限的,统一填写为“无(有合同)”。
5.“授信余额”栏,填写合同或协议的实际执行情况。我行会计余额与客户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尽量与客户达成一致,并按有关财会制度正确填写。授信余额不含已授予客户的授信额度总量中未使用的部分。
有的行信用证开证合同中不含保证金部分,即开证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为保持与其他各信贷品种口径的一致性,信用证的合同金额仍填写开证金额,但要分别按不含保证金部分的合同金额和保证金部分分开填列。信用证的授信合同号填写信用证开证编号。
6.“展期情况”栏,填写展期合同(协议)的起止日期和余额。
7.“本金逾期金额”和“本金逾期期限”,信贷MIS系统可以自动生成。
8.“利息逾期天数”、“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栏,根据本行会计部门提供的实际数填写。
表内应收利息是指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是指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
无法分清每笔贷款欠息情况的,可按比例分摊(欠息总额/贷款余额)填写。
9.“合同授信用途”和“合同确定的还款来源”栏,填写客户与我行签定的授信合同中确定的用途和还款来源。
10.“实际授信用途”和“目前实际的还款来源”栏,填写客户授信的实际用途和信贷人员预计的目前还款资金来源。
11.“信贷档案漏缺”栏,包括两个方面:
(1)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即按照现行规定,是否缺少规定的档案要件以及因档案管理失误造成的对贷款偿还构成影响的事项。重要材料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协议、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等。
(2)重要材料的合规性、实效性,法律文件关键条款是否漏项及是否有利于我行等。
12.“影响该笔授信偿还的有利因素”、“影响该笔授信偿还的不利因素”栏,重点描述单笔信用业务的特征,如担保、发放与回收、逾期与欠息、授信预期效益和实际效益、授信实际用途和还款来源与合同(协议)约定用途和还款来源等情况。原则上一笔授信要填一份认定附表。
13.担保的有效性是指,担保合同(协议)、手续、占管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填写“有效”或“无效”。“有效”、“无效”指担保协议签订时(包括办理时无效但经整改后有效)的情况;担保因诉讼时效等原因“失效”的,要在“影响该笔授信偿还的不利因素”中说明。
14.“担保物(权利)原评估价值”栏,填写担保物、权利等在授信时的评估价值。
15.“担保物(权利)评估现值”栏,填写担保物、权利等在分类时的评估价值,可以由分类人员估计。
16.“评估时间”、“评估方式”栏,填写在授信发放时,何时、何机构、按何方式(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进行的评估。
17.“抵押/质押比率”栏,填写分类时贷款本息余额与担保物(权利)评估现值的比率。
18.保证金的合同号、名称、金额、保证金比率分别填入“担保物(权利)资料(含保证金)”表中的担保合同号、担保物(权利)、担保有效性、担保物(权利)现值、抵押/质押比率。没有单独的保证金合同的,填写保证金依附的主合同号。可以不分析保证金的有效性。
19.“保证限制条款”栏,填写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影响我行权利实现的限制性条件。
(三)《中国建设银行分类认定表附表(分类认定和审批记录)》(表1-2)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除票据贴现(未到期)、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小额储蓄存单质押贷款、单位信用卡透支、个人信用卡透支以外的其他信贷品种。
2.可疑类预期损失比率的计算公式为:
预期损失比率=预期贷款本息损失金额/贷款本息金额×100%
实际工作中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比率可能不一致。分类时暂按预期损失比率=贷款本金损失比率=贷款利息损失比率进行简单处理。但法院有明确判决结果(如先本后息)和国家政策规定减免利息的,按实际发生额填写于相应栏目中。
3.分类理由:各层次认定、审批人要填写自己的分类理由,不能简单地填写“同意”。
(四)其他分类认定表填表说明
1.《票据贴现分类认定表》(附表2-1)中:“票据权利限制”是指对票据的可转让性、担保性是否有限制性条款;“票据合法有效性”是指票据本身、票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有效。
2.《单位信用卡透支分类认定表》(附表2-5)和《个人信用卡透支分类认定表》(附表2-6)中的违规情况是指,违反我行信用卡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3.附表2-2、附表2-3、附表2-4、附表2-5、附表2-6分别用于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小额储蓄存单质押贷款、单位信用卡透支、个人信用卡透支等直接分类时使用。如有其他情况,可以附材料说明。
二、分类汇总表填表说明
各类汇总表根据工作底稿或填报卡有关信息,由信贷MIS1.0系统自动生成。统计表式(增加、修改后)的内容和口径等由系统定义。外币统一按报告期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
(一)《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分类汇总表》(附表3)填报说明
1.本表为建行内部使用表格。
2.“人民币贷款”余额=期末人民币信贷资金贷款余额。
3.“贴现”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贴现垫款部分按垫款是否在信贷科目中核算,分别在“信贷科目核算的垫款”和“非信贷科目核算的垫款”栏中填报。
4.“并账贷款”是指经总行批准的原账外账贷款、绕规模贷款、“三部”并账贷款和信托公司并账贷款。
5.“信贷科目核算的垫款”是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证、信用卡透支、贴现、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发生的垫款按规定在信贷类会计科目核算的部分;未在信贷科目核算的上述垫款在“非信贷科目核算的信贷业务垫款”栏统计。
6.“未并账贷款”是指违规未并账贷款。
7.“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境外筹资转贷款”余额不包括垫款余额。
8.“由我行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是指不符合《贷款通则》所指委托贷款,部分或全部贷款风险由我行承担,但假委托贷款除外。假委托贷款已并账的,在本表“并账贷款”栏统计,未并账的,在“未并账贷款”栏统计。
9.“应收未收利息小计”,系指信贷资金贷款欠息部分。
10.平衡关系:
主栏“合计”=“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小计”+“表外信贷业务小计”+“其他”;宾栏2=3+4+6;宾栏6=7+8+9。
(二)《可疑类贷款加权平均预期损失比率汇总表》(表4)填报说明
1.本表为建行内部使用表格;
2.加权平均预期损失比率=Sum(可疑类贷款本金×该笔可疑类贷款预期损失比率)/Sum(可疑类贷款本金)
Sum表示求和;
3.本表中贷款为信贷资金贷款,本表中贷款金额与表3宾栏8中的“贷款”数据一致。
(三)《贷款分类汇总表(按行业)》(附表51)填表说明
1.行业统计口径按表1说明填报。
2.“21其他”栏为“其中:211-220”栏的合计数。
3.“211交通”栏不含铁路。
4.平衡关系:宾栏2=3+4+6;6=7+8+9。
5.“贷款余额”、“表内应收未收利息欠息金额”和“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欠息金额”的合计数应与表3的有关数据一致。
6.主栏“220其他”栏中包括信用卡透支、个人小额储蓄存单质押贷款等。
(四)《表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按行业)》(附表52)填表说明
1.本表为建设银行内部使用表格。
2.“21其他”栏为“其中:211-220”栏的合计数。
3.“211交通”栏不含铁路。
4.平衡关系:宾栏2=3+4+5+6+7,依次类推。
5.各种表外信贷业务余额应与表3的数据一致。
(五)《其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按行业)》(附表5-3)填表说明
1.本表为建设银行内部使用表格。
2.“21其他”栏为“其中:211-220”栏的合计数。
3.“211交通”栏不含铁路。
4.平衡关系:宾栏2=3+4+5+6+7,依此类推。
5.各种其他信贷业务余额应与表3的数据一致。
(六)《贷款分类汇总表(按借款人性质)》(附表6-1)填表说明
1.平衡关系:宾栏2=3+4+6;6=7+8+9。
2.各行统计报送人民银行时,只需报送本表中投影部分,统计口径按附表1说明填报。
(七)《表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按借款人性质)》(附表6-2)填表说明
1.本表系建设银行内部使用表格。
2.平衡关系:宾栏2=3+4+5+6+7,依此类推。
3.各种表外信贷业务余额应与附表3的数据一致。
(八)《其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按借款人性质)》(附表6-3)填表说明
1.本表系建设银行内部使用表格。
2.平衡关系:宾栏2=3+4+5+6+7,依此类推。
3.各种其他信贷业务余额应与表3的数据一致。
(九)《贷款分类汇总表(按种类)》(附表7-1)填表说明
1.平衡关系:宾栏2=3+4+6;6=7+8+9。
2.有交叉担保的,以合法性优先为原则,按先质押、后抵押、再保证的顺序统计,但各方式之和不得超过该笔贷款余额。
(十)《表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按种类)》(附表7-2)填表说明
1.本表系建设银行内部使用表格。
2.平衡关系:宾栏2=3+4+5+6+7。
3.有交叉担保的,以合法性优先为原则,按先质押、后抵押、再保证的顺序统计,但各方式之和不得超过该笔贷款余额。
4.各种表外信贷业务余额应与附表3的数据一致。
(十一)《其他信贷业务分类汇总表(按种类)》(附表7-3)填表说明
1.本表系建设银行内部使用表格。
2.平衡关系:宾栏2=3+4+5+6+7。
3.有交叉担保的,以合法性优先为原则,按先质押、后抵押、再保证的顺序统计,但各方式之和不得超过该笔贷款余额。
4.各种其他信贷业务余额应与附表3的数据一致。
(十二)《损失贷款汇总表》(附表8-1)填表说明
1.本表中的贷款系指信贷资金贷款。其中:损失类本金合计数与表3中的损失类贷款数据一致。损失类利息是指各类信贷资金贷款(不只是与损失类贷款对应部分)的预计利息损失金额。
2.本表中的“其他”栏所指的贷款是,既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可列为损失贷款的七条标准,又不符合暂不列为损失类贷款的五个条件,但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法的核心定义应分为损失类的贷款。
3.各行统计报送人民银行时,只需报送本表主栏第“一”部分的内容。
(十三)其他分类汇总表的填报说明
1.《表外及其他信贷业务损失类汇总表》(附表8-2)为建设银行内部使用表格。
2.《损失类贷款逐笔登记表》(附表9-1)和《表外及其他信贷业务损失类逐笔登记表》(附表9-2)为建设银行内部使用表格。其中:
“所属行业”栏与附表5-1、附表5-2、附表53中的行业类别一致。
“损失原因”栏按照附表8-1、附表8-2中损失类贷款类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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