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规定》由总行负责修订和解释,凡以前制度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总行将按照《规定》要求,系统修订全行信贷管理制度。各行对现行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修订建议,于5月30日前报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二、关于制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说明(略)
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建立权责对称、责任明晰、决策规范的信贷管理体制,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能力风险,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内涵和原则
  (一)规范信贷决策行为是指规范农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的流程中所涉及的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直至收回等各个环节有权决定人的行为,重点规范业务拓展、审批和贷后管理环节中有权决定人的行为。
  (二)规范信贷决策行为,必须严格坚持按权限决策、按程序决策、按制度决策的原则。
  二、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强化决策体制制约
  (三)直接办理信贷业务的经营行要按照“横向平行制衡”的原则,设立客户部(或市场拓展部)和信贷管理部。
  (四)客户部与信贷管理部职责。客户部:直接面对客户,营销并管理银行信贷业务,其信贷职责是承担对客户的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信贷管理部:依据法律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与条件,对客户部提供的客户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贷与不贷的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决策前不与客户见面;具有对客户部承担法律支持、协调债权保全和制度检查的职能。
  三、严格授权管理,强化决策程序制约
  (五)经营行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客户部调查,信贷管理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客户部实施经营管理。
  (六)对超授权的信贷业务(不含中长期项目贷款、公开统一授信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是:客户部调查,信贷管理部初审,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核同意后,由信贷管理部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复审,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经营行实施经营管理。
  (七)中长期项目贷款和公开统一授信业务的办理程序。
  按照“谁审批、谁组织评估”和“先评估、后审批”的原则进行。从今年起,取消一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中长期项目贷款审批权,一级分行不得对下转授中长期项目贷款审批权,确需转授权的要报总行批准;总行或一级分行组织评估、审批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2个月。
  中长期项目贷款和公开统一授信业务,由属地经营行客户部受理并进行贷前调查,信贷管理部审查,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核同意后,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由其组织评估并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交属地经营行经营管理。对数额不足1亿元的中长期项目贷款,总行可视情况委托分行组织评估。
  一级分行权限内的小额中长期项目贷款,可由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进行宏观风险认定,报有权审批人审定同意后,特别授权二级分行组织评估并按程序审批。
  (八)在同业竞争中,需特事特办的信贷业务,须报总行行长特批。
  四、规范管理行拓展信贷业务的行为
  (九)管理行市场开发部开发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同客户洽谈,起草银企合作框架协议,交信贷管理部和法规部审查可行后,由有权审批人批准,交经营行按照“审贷分离、先横后纵”的流程进行办理具体信贷业务。
  (十)管理行市场开发部可协同所辖有关行市场开发部或客户部共同开发大客户,并对其信贷需求进行贷前调查,经同级管理行信贷管理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交属地经营行经营。
  (十一)管理行信贷管理部经行长批准,可协同管理行市场开发部共同开发行业性、系统性大客户,并签订银企合作框架协议。其所发生的信贷业务,由有关行按照“审贷分离、先横后纵”的流程进行办理。
  对超授权的信贷业务,最终审批行信贷管理部经行长批准,可接触客户核实调查情况。
  五、规范贷审会审议和有权人审批行为
  (十二)明确贷审会职责。信贷业务审批实行贷审会审议、有权人审批负责制度。贷款审查委员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贷审会既要对有权审批人起到智力支持作用,又要对有权审批人起到制约作用。
  (十三)规范贷审会委员构成。各级行贷审会委员由以下人员担任:行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信贷管理、风险监管、法规、国际业务、资金计划、市场开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不得少于5人。
  (十四)规范贷审会议事规则。
  贷审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主持人不参与贷审会投票表决,只在会后形成的表决意见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贷审会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报主任委员审批。
  实行重大项目经营行列席制度,大额贷款项目、风险大的贷款项目、行业性和系统性客户的大额授信、资产重组类贷款的经营行或上报行可列席有权审批行贷审会,补充说明情况,但在表决前退席。
  委员实行无记名表决方式,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视为审议可行。
  规范主任委员审批行为,对贷审会审议可行的信贷业务,主任委员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审议不可行的信贷业务,不能行使一票赞成权。
  建立复议制度,贷审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不同意或多数委员质疑,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论证的信贷业务,可指定有关部门提出补充论证意见,报下次贷审会复议,复议只限一次。
  六、建立主责任人制度,严格责任界定
  (十五)建立主责任人制度。建立调查主责任人制度,对报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审查主责任人制度,对审查的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负责;建立审批主责任人制度,对信贷业务负审批责任;建立经营主责任人制度,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的贷后监管、债权保全和本息收回负责。
  (十六)主责任人界定如下:
  经营行在权限范围内办理信贷业务,客户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客户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
  经营行报批超授权的信贷业务,经营行客户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和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管理行在权限内拓展的信贷业务,管理行市场开发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属地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管理行拓展的需报批的信贷业务,管理行市场开发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管理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和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属地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十七)报批的信贷业务,必须书面确定调查、审查、经营主责任人。对报批的信贷业务没有书面确定调查、审查、经营主责任人的,上级行不得受理,有权审批行不得审批。
  七、规范贷后管理的决策行为
  (十八)建立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经营主责任人对信贷客户的重大经营事项,例如产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动、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预警信号,要及时向原审批行信贷管理部报告,原审批行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修正决策内容,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十九)规范贷款展期的决策行为。贷款展期实行经营主责任人审批备案制。基本流程为:经营行客户部调查、信贷管理部审查,贷审会审议,经营主责任人审批,并报原审批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二十)规范还旧借新贷款行为。办理还旧借新贷款要严格执行信贷授权管理规定,按照新发放贷款条件掌握。严禁以贷收息行为。
  (二十一)建立经营主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原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营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主责任人、接手主责任人、参与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不得推诿责任。
  八、加强对主责任人的检查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二十二)管理行信贷管理部门、稽核部门和纪检部门要加强对辖内分支机构信贷决策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主责任人违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十三)调查主责任人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条件套骗银行信用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撤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十四)调查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形成不良信贷资产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调查,误导审查和审批,造成损失的;
  对客户的财务、资信等状况调查不细不实,误导审查和审批,造成损失的。
  (二十五)审查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撤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领导或有关方面授意进行审查;
  与客户串通向有权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
  (二十六)审查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不按照制定规定进行审查,误导有权审批人;
  没有审查出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明显遗漏,误导有权审批人。
  (二十七)审批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撤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
  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
  向不符合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有关条件的客户授予信用;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二十八)审批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轻信、盲从跟风,依据未经加工核实的信息审批信贷业务,造成损失的;
  审批信贷业务时应用政策法规不当,造成损失的;
  审批没有确定调查、审查、经营主责任人的信贷业务。
  (二十九)经营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撤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反映的上级行审批项目的风险预警信号,不及时处理或措施不力延误时机形成损失;
  上报的有关信贷数据和信息弄虚作假,误导上级行决策的。
  (三十)经营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形成不良信贷资产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接手经营主责任人对接手的信贷业务因管理不严造成损失的;
  对有权审批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展期不报告备案的;
  对有权审批行审批的信贷业务,不按总行规定配备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和实施定期检查反馈制度的;
  存在以贷收息的经营行为。
  (三十一)对信贷决策流程其他环节的有权决定人违反信贷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管理制度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十二)在开发和巩固优良客户以及发展信贷业务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贻误决策时机导致农业银行损失的,原则上可比照对主责任人的处罚规定,予以惩处。
  (三十三)建立信贷决策流程岗位离任责任追究制度。对离开信贷决策流程岗位后,发现在原任职期间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仍要依法规追究责任。
  九、提高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十四)建立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强化经济与投资信息采集储备功能,使信贷决策行为建立在全面、及时、真实的经济信息的基础上,提高决策的准确性。
  (三十五)建立行业技术专家咨询制度。要在系统外的行业主管部门、中介咨询机构、科研生产部门中选聘一批行业技术专家,对大额贷款项目、行业性和系统性客户的大额授信、资产重组类贷款和高风险类贷款的行业、技术、产品风险状况进行评审。评审报告送交贷审会审议。
  (三十六)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在不改变授权、转授权和责任制度的前提下,对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审批发放前要向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实行报备制。
  十、加强信贷专业素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十七)推行持证上岗、资格认定制度。坚持信贷持证上岗考试制度。制定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今后各级行凡变动信贷部门负责人岗位的,要报请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资格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上岗。
  (三十八)建立科学的培训制度。管理行要定期了解辖内信贷人员、特别是审批、经营主责任人的业务素质状况,定期做好专业培训工作;对辖内信贷人员整体素质较差的行进行现场辅导。
  (三十九)规范信贷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自律管理。制定《信贷工作职业道德规范》,规范信贷队伍的经营行为,提高信贷队伍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级行要设立举报制度,对在信贷业务决策流程中违规操作的,鼓励群众监督举报。
  (四十)各级行要保护信贷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敢于坚持原则不怕打击报复的信贷人员,特别要对决策行为规范、决策效率高、决策效益好的主责任人,给予必要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