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委(厅、局):
  为进一步发展我国同毗领国家的经贸关系,促进边境贸易健康、稳步发展,各边境省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管理,规范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经营行为,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实行有序竞争。现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通知如下:
  一、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分类管理按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署监〔1999〕2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署监〔1999〕345号)文中有关规定办理。
  二、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A类管理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对海关纳入A类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有关政策优惠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三、对海关纳入B类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实行常规管理。
  四、对海关纳入C类和D类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除实行重点监管外,外经贸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给予警告处分或取消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
  请根据以上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