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
  国家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至20册颁布执行后,发现部分品种名称存在同方异名和不符合命名原则问题,影响了国家药品标准的执行。现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审核,并报我局批准,同意下列中成药品种更名(见附件),更改后的名称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原名称可加括号作为副名过渡一年;执行之日前印刷的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可延长使用至2000年底。请通知各有关企业,做好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的名称更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中药品种更名名单(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