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本文件自2013.04.27日起废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6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6人民法院公告
  《*6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6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