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作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问题
  2000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称《通知》)的*7规定,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做了新的规定,请分行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根据该《通知》规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今后分行就合同签订过程中有关业务和法律的重要问题请示或咨询总行信贷管理局或法律事务局时应采用书面形式。
   三、分行正式签订的信贷合同需报送法律事务局一份;没有报送的请于7月底之前补报。
  报送法律事务局的合同可以是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