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我部于2000年8月4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425号)。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由于发证程序原因,《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暂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签发。企业按有关规定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证书。
  驻南京、上海、郑州特派员办事处的发证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附件2的《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样本,经与韩国方面协商,现决定将证书第9项中“将从韩国再出口……是或否”删除。修改后的出口证书样本见附件。我部([2000]外经贸管发第425号文附件2)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