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4〕138号),本文件废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京工商文字[2000]14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该条例处罚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