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则
  *9条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外贸政策和金融政策,加强对国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根据国办发〔2000〕32号文件精神及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出口卖方信贷项下对国内企业为完成在境外承揽的能带动国产设备和材料出口的承包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国家批准的对外承包经营权,具备对外承包工程专业技术资质和实力的企业,均可以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
  第五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二)企业已经签订了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三)项目带动国产设备和材料的出口额占项目合同额的比例不少于15%;
  (四)企业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或有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实力,财务状况、资信及经济效益良好,还贷能力强;
  (五)企业应拥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六)提供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保证;
  (七)根据风险情况,投保相应的出口信用保险;
  (八)项目所在国别的政治、经济局势相对稳定。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金额根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总成本、企业自筹资金和项目预付款等情况据实核定。
  第七条 贷款期限按项目合同执行期和收汇进度掌握,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人民币贷款利率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执行;外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现金流量表;
  (四)申贷企业的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证明文件,申贷企业及担保企业的营业执照、近3年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表明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五)还款担保意向书;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的审批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审批程序及审批制度执行。
第五章 贷款使用与偿还
  第十一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经审查批准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企业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企业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借款企业应按借款合同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贷款。
  第十五条 对需要展期的项目,借款企业须在贷款到期前提出展期申请,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展期、贷款逾期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对借款企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展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企业必须在指定的代理行开立账户,由代理行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项下的资金划拨、本息偿还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借款企业如果违反借款合同,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直至终止合同;必要时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八条 借款企业必须定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及有关报表和统计资料,接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代理行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定期检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