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省级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请示》(陕价管发[2001]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拟定的《陕西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你省生产的三、四、五类新药,暂不纳入省政府定价范围。你省上报的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中,有少数药品属《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所列品种,请从目录中剔除。在公布你省定价药品目录时,请同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