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所:
  经清理核定,现将第三批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再评价通过品种的标准制定等后续工作予以安排(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落实药品标准起草单位,认真做好标准提高和说明书修订工作。
  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检所根据附件内容,按照我局《关于做好化学药品地方标准再评价通过品种的标准制定等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516号)和《关于做好第二批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再评价通过品种的标准制定等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588号)要求,尽快落实起草单位,认真做好标准提高和说明书修订工作。并同时做好你地区所承担项目标准的复核和说明书审核以及完成项目的材料、软盘报送工作。
  第三批药品标准及其说明书的报送时间不得超过2002年6月15日。
  二、对附件中最后4个需提供资料的品种,请于2002年4月15日前报国家药典委员会。
  三、对附件中的工作安排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2年4月30日前告知我局安全监管司和国家药典委员会,以便另行安排。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三批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再评价通过品种的标准制定等工作安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