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各副省级市人事局,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使我部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我部公文文号。文号调整后,部发文文号为:国人部报[20××]××号、国人部发[20××]××号、国人部函[20××]××号、国人部通[20××]××号。同时保留部令第××号。厅发文文号为:国人厅报[20××]××号、国人厅发[20××]××号、国人厅函[20××]××号。文号调整前后比较和一般适用范围见附表。
  人事部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人事部公文文号调整一览表(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