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经研究,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给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予以废止。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职工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