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半年报准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作出如下剖析,仅供参考。
  1、半年报准则第15条要求,B股公司应同时编制半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因此,B股公司应及时完成有关文本的编写和翻译,及时报送,尽量做到和中文译本同时上网。个别公司如确有困难的,可向我部申请将外文译本稍候补充上网。
  2、根据半年报准则第22条(一),关于境内外净利润差异的披露可以继续按惯例处理。即公司未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不需要说明境内外差异;H股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需要说明境内外差异。
  3、根据半年报准则第22条(二),公司不需要计算并披露以往年报准则中规定的“以报告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这一指标;但其他指标仍需按年报准则执行。
  4、根据半年报准则第39条,公司应重点说明各类资产交易公告后(指董事会公告、关联交易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5、准则第31条及摘要第5.8.1,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中的“拟投入金额”应该指整个项目的拟投入金额,而“实际投入金额”指项目开始至报告期日的实际累计投入金额。
  6、摘要第6.1.2中关于“出售日”的概念应与“购买日”相对应。具体而言,交易对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的购买日即为上市公司的出售日。
  各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今后修订。联系电话:(021)68804358,联系信箱:wwzhou@s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