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季报规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作出如下剖析,仅供参考。
  一、根据季报规则第18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报表),具体披露要求明确如下:
  1、公司披露的报表应当包括母公司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
  2、资产负债表:应当披露上年度末(2002年12月31日)和本季度末(2003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
  3、利润表:应当披露本年年初至本季度末(1-9月)以及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7-9月)的利润表和上年同期(1-9月和7-9月)的利润表;
  4、现金流量表:应当披露本年年初至本季度末(1-9月)的现金流量表;公司未编制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的现金流量表的,可不填写季报正文2.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中“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本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减%”。
  二、季度报告正文2.2.1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本年年初至本季度末(1-9月)的数据填写。
  三、根据季报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季度报告报告期指季度初至季度末三个月期间(即7-9月),而季报规则中涉及“前一报告期”的指2003年半年度(即1-6月)。
  各上市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对本备忘录如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今后修订。联系电话:(021)68804358,联系信箱:wwzhou@s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