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天津特派办、海关总署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局、外汇局:
  根据《关于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通知》(国信办[2003]6号)精神,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进出口领域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实施方案的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反映试点中遇到的问题,通报试点进展情况。
  附件:进出口领域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实施方案的说明
  附件:进出口领域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实施方案的说明
  一、试点交换的信息内容
  按照信息源区分,试点交换的信息内容分为工商信息、税务信息、质检信息、海关信息、外经贸信息、外汇信息和国资信息。试点交换的数据为已获各部门审批通过的企业的初始数据(基本备案数据)、定期审核数据、不定期变更数据等信息。为配合完成本次试点工作,委托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开发完成了“企业身份认证管理”系统。请各部门将需要交换共享的数据按下表的要求填写。
  (一)工商信息
  以下列表信息将工商部门共享的数据分为两类:企业备案数据与定期审核数据(即企业的年审数据,下同),其结构涵盖了内资进出口企业信息与外商投资企业信息。
  二、信息交换的方法
  在开展试点过程中,各试点地区及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操作法”或“间接处理法”开展信息交换。
  (一)直接操作法
  1.直接操作法网络示意图
  录入企业数据
  审核数据
  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或企业———————————→电子口岸企业基础信息库←——————各行政部门
  说明:(1)尚未制卡的企业其基本备案数据由当地数据分中心代录;定期审核数据可由企业自行录入、申报或委托当地分中心进行录入、申报;(2)数据存储在电子口岸“企业基础信息库”中;(3)各部门持卡登录审批数据,并通过持卡操作实现信息的交换、共享。
  各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质检、国资管理等部门的操作人员“持卡”通过电信公网直接登录到中国电子口岸平台(WWW.Chinaport.gov.cn)进行身份认证。电子口岸根据IC卡信息提供该用户相关页面,供各部门办理审批业务。
  2.制卡及相关准备工作
  采用直接操作法,各地试点部门及企业首先要由当地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制卡中心)制发IC卡或Ikey(以下统称“卡”)。
  (1)各部门制卡
  目前,工商、税务、质检、海关、外经贸、外汇、国资管理等部门已经有了电子口岸的顶级部门管理员、操作员IC卡或Ikey;部分尚不具有操作卡的试点地区,只需上级部门工作人员持管理员卡、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至当地制卡中心办理下级部门管理员卡即可,也可由上级部门录入员登录电子口岸,通过网络录入下级部门的基本信息和下级授权卡操作员的信息,并审批;本部门管理员卡申领成功后,登录中国电子口岸,进入身份认证管理系统,按照说明完成本部门操作员卡的制作;操作员卡为实际业务操作中用卡,而管理员卡只具备管理本部门操作员卡的职能。
  各部门可通过“顶级部门根卡一下级部门管理员卡一下级部门操作员卡”的途径向下级部门授权进行业务操作。
  使用IC卡的,需要另外配置IC卡读卡器;读卡器及电子口岸系统安装盘,请各部门向当地制卡中心购买。
  (2)企业用户制卡
  各试点地区的企业用户已经具有电子口岸IC卡或Ikey的,仍可沿用原法人卡登录电子口岸“身份认证管理系统”进行业务操作;尚未申领的,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携带单位介绍信(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国税登记证或企业地税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到当地制卡中心申请企业法人卡,在经过工商、国税、质检三部门的审批后,即可制作企业法人卡、操作员卡;同时,向制卡中心领取电子口岸安装盘,购买读卡器、17999上网卡(企业只有通过拨号17999方可登录电子口岸)。
  3.操作方法
  (1)软硬件安装
  用户(各部门、企业)在本地机上安装电子口岸安装盘;
  关机,在coml口上安装读卡器;开机,将IC卡插入读卡器;
  使用Ikey的,直接将Ikey插入USB口中即可;
  登录中国电子口岸(WWW.Chinaport.gov.cn),进入相应的操作页面,进行操作;使用过程中,用户可以随时点击“业务规范”寻求操作帮助。
  (2)基本备案数据
  企业填报数据采用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集中录入方式进行。
  各地制卡分中心操作员进入“身份认证管理系统”,选择“数据备案”中的“企业备案”,录入海关、外经贸、外汇、国资(财政)等项中的所需数据,并申报;申报后,企业数据由电子口岸分别发向相应部门,由该部门进行审批,进入管理部门审批流程。
  各管理部门持操作员IC卡登录电子口岸,进入身份认证管理系统,选择“数据审批”中的“企业备案”,调阅数据进行审批。
  企业数据需要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复审、终审三次审批;审批过程中,若发现错误,可随时退单到数据分中心。
  企业可通过制卡分中心对退单数据进行修改后再申报,重复以上流程。
  (3)定期审核数据
  企业用户登录电子口岸“身份认证管理系统”,选择“定期审核”中的“审核数据”,进行相关信息的申报;
  各管理部门操作员需登录电子口岸对数据进行审批。
  (4)不定期企业资料变更
  企业用户登录电子口岸“身份认证管理系统”,选择“备案变更”中的“企业备案”,可在相应的项中进行企业信息的修改,修改完成后,再次申报;各管理部门操作员需登录电子口岸对数据再次进行三审,直至最后通过。
  在此操作法下,企业定期审核数据的申报、部门数据的审批均在电子口岸平台上进行。
  (二)间接处理法
  各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质检、国资管理等部门利用本部门现有的信息系统收集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并及时传送到中国电子口岸平台。
  1.间接处理法网络示意图
  (1)一点接入网络示意图
  操作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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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部委内部系统——————→部委信息中心——————→电子口岸企业基础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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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端
  说明:(1)各部门在现有内部系统完成企业信息的审批;(2)“一点接入”方式适用于内部联网情况较好的部门:由各部门与数据中心通过电子口岸专网进行数据的交换,即,部门内部系统的企业信息通过部门与数据中心之间的专线直接传输数据至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2)多点接入网络示意图
  操作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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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端———→Internot电子口岸VPN虚似专网———→电子口岸企业基础信息库———→部委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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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端
  说明:(1)各部门在现有内部系统完成企业信息的审批;(2)部门内部尚未实现全国联网的,可采用“多点接入”方式,即,当地部门通过电子口岸VPN专网在当地的接入点接入电子口岸,将数据发送至电子口岸企业基础信息库中,电子口岸再将数据反馈至各部门信息中心。
  2.准备工作
  (1)确定联网途径
  各部门根据部门内部企业基础信息管理情况确定网络途径,即选择一点接入或多点接入。
  (2)硬件准备
  采用多点接入方式的部门,需准备一台服务器;同时,向当地数据分中心制卡部门申领Ikey(Ikey申领流程同于各部门制IC卡流程)一个,该Ikey包含本部门的数字签名证书,数据传输时,需要插入到服务器USB口中使用。
  (3)数据传输方式
  采用一点接入方式的部门与电子口岸间的数据传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数据传输格式以该部门的顶级部门与数据中心确定的报文规范为准,各部门需委派专人负责与数据中心共同确定此报文规范,保证正式试点的准时启动。
  3.操作方法
  (1)基本备案数据
  各部门通过内部系统进行企业信息的审批。审批通过后,通过“一点接入”方式共享信息的试点部门,由各部门统一将备案数据发往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通过“多点接入”方式共享信息的试点部门,由当地部门直接将数据发往数据中心。
  备案数据要求各发送单位每日定时发送。
  (2)定期审核数据
  各部门通过内部系统进行企业信息的定期审核。根据《通知》的要求,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每年 4月底将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外贸货主单位有关数据发送各主管部门进行复核,主管部门在30日内将审核确认的数据通过“一点接入”或“多点接入”的方式发至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进行数据更新。
  商务部与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定期审核数据的交换流程为:商务部通过内部系统进行企业信息的定期审核,每年7月15日前由商务部通过“一点接入”方式将审核确认的数据直接发送至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进行更新。
  (3)不定期企业资料变更
  各部门通过内部系统进行企业信息的变更。变更完成的数据通过“一点接入”或“多点接入”以确定的传输方式发至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变更数据要求各发送单位每日定时发送。
  三、信息共享的方式
  数据中心要及时向各试点部门提供进出口企业的基础信息,用于其行政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直接操作法:各部门持部门操作员卡登录电子口岸执法系统,通过查询方式,调阅企业在其他部门的详细信息。
  间接处理法:在本次信息交换中,间接处理法可以满足基本备案数据、定期审核数据两类数据的共享交换;各部门既可以通过间接操作交换本部门的企业信息,也可以通过间接操作共享得到其他部门的企业信息。具体方法为:按照各部门与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协商后确定的数据格式和数据传输方式进行交换。
  四、试点范围
  根据国信办[2003]6号文件的要求:直辖市不分地区开展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定一个或以上地级市开展试点。
  各省、自治区在选择试点地区时,请考虑以下两方面条件:
  若采用“直接操作法”,请尽量选择直属海关及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所在地区,以方便对各部门、企业用户进行培训及技术支持,为各类用户制卡;
  若采用“间接处理法”,请尽量选择公共网络建设比较好的地区,以方便实现联网方式。
  五、试点企业信息交换情况说明
  本次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具体将涉及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外贸货主单位。由于各部门间信息交换方式不统一,为了满足使用直接操作法进行交换的部门要求,以上企业必须在电子口岸进行相关信息的录入、认证;对于采用间接处理法的部门,其企业信息由各部门的有关机构直接发送至电子口岸,企业无需录入申报该部门的相关信息。
  企业只有完成在相关部门的登记注册之后,方可登录电子口岸进行身份认证和办理有关业务。
  企业认证流程:
  尚未在电子口岸进行认证的企业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和《报关员证》副本、复印件至当地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由分中心人员进行工商、质检、税务、外汇、海关、国资信息的录入、申报。
  分中心申报数据后,企业需持以上证件分别至相应部门由审核人员进行纸面单证与电子数据的核对、并对电子数据进行数字签名审批。
  进出口企业由于需要使用电子口岸进行报关申报的有关操作,在得到以上各部门认证后,需返回制卡分中心申领法人卡、操作员卡。
  制卡分中心代企业录入其操作员信息,并制发企业操作员卡;企业凭操作员卡可在外汇、海关部门进行有关的业务操作,如报关申报、出口收汇等。
  加工贸易企业的备案流程同上。部分只有地税登记、无国税登记的企业,其审核单位为当地地税。外贸中介服务企业通常只有地税登记,其审核单位也为当地地税部门,其他流程同于“进出口企业”。
  注:地税管理员卡由上一级国税管理员卡进行授权,地税操作员卡由地方国税管理员卡授权。
  六、信息交换和共享的维护机制
  对于初始数据入库处理、不定期数据变更处理、定期数据审核处理,数据中心都提供了直接、间接两种操作方法。
  (一)直接方式
  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在信息交换平台上,已分别提供了初始数据入库、不定期数据变更、定期数据审核的操作界面。对于采用“直接操作法”方式的试点地区,其企业数据申报、管理部门审批操作都可在电子口岸平台上进行,数据将存入电子口岸数据库中。
  (二)间接方式
  采用“间接处理法”的试点地区,由于企业初始数据备案、不定期数据变更的操作在各部门系统内部进行,需要管理部门通过“一点接入”或“多点接入”的方式,当日将数据批量传送到中国电子口岸平台;对于定期审核数据处理,每年4月底,由数据中心将所有企业的有关基础信息发送到各主管部门进行复核,主管部门在30日内将审核确认的数据传送到电子口岸进行数据的更新;商务部的定期审核数据在其现有系统中进行,审核完成后,将审核结果传送至电子口岸,时限要求同样为每年7月15日前。
  同时,为确保双方交换数据的一致性,各部门或当地接入部门应建立与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的数据对账制度:确定专人每天定时统计发送、接收数据量,并与数据中心进行对碰,不一致的,要立即采取补传等措施。
  目前,数据中心已有的企业信息为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的基础信息。为保证共享数据的准确完整性,各部门在进行初始数据入库处理的同时,需要将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中缺少的企业基础信息补传;各部门应责成专人负责与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之间数据的补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