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禽类制品、消毒、防护用品进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部署,加强对防禽流感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总局决定组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禽类制品、消毒液、口罩产品进行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就专项抽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上来,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把防治工作抓实。一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快部署专项抽查工作;二要打破工作常规,采取“随查随报”的方式,及时上报监督抽查数据、质量较好和较差企业名单;三要按照统一的标准,统一的细则进行抽查;四要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原则,为企业提供质量标准、计量等技术服务;五要坚持抽查与执法相结合,对发现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二、抽查范围。此次专项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鸡、鸭、鹅熟禽肉制品;消毒用品(漂白粉、烧碱、高锰酸钾)、消毒液(次氯酸钠、过氧乙酸);口罩(普通脱脂口罩、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等消毒、防护用品。
在专项抽查中要突出重点、严格把关,重点查上述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以及熟肉生产加工企业是否有用疫区禽类产品生产加工熟肉制品的违法行为。
三、职责分工。鸡、鸭、鹅熟禽肉制品,消毒液(次氯酸钠、过氧乙酸)、口罩(普通脱脂口罩)产品的专项抽查工作,在总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各省级局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包括组织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反馈、汇总、核实,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拒检企业的处理等工作。
消毒用品(漂白粉、烧碱、高锰酸钾)、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等产品的专项抽查工作,由总局直接组织有关质检机构实施。
四、对承担检验任务机构的要求。各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本着择优选用的原则,确定符合法定条件、技术力量强、工作质量高、在审查验收有效期内的质检机构承担任务。原则上应由省级质检所(站)承担检验工作。各承检机构要认真组织对有关标准的学习,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实施细则》(见附件1)。
五、抽样要求。本次专项抽查抽样工作,严格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抽样人员实施抽样应出具由总局统一格式、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通知书》(见附件2)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抽样单及工作单》(见附件3)。抽查的样品应当在企业成品仓库的待销合格品中或市场上随机抽取。样品的封条、送样等其他具体事项,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
六、认真做好专项抽查结果反馈工作。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判为不合格的产品,要立即告知被抽查企业,并确保企业能够及时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通知单》(见附件4)。生产企业收到通知后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处理,15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即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七、认真做好专项抽查的汇总工作。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汇总工作,根据专项抽查情况,写出内容充实、分析全面的报告,上报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未经总局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专项抽查结果的情况。
本次专项抽查情况分两次上报。3月3日前上报部分专项抽查结果汇总统计表及质量较好较差企业名单(见附件5),总局将即时予以公布和曝光。于3月25日前,将全部专项抽查结果汇总统计表及质量较好较差企业名单上报总局监督司,数据的汇总一律使用总局国家监督抽查软件(软件随后下发,上报时交两张软盘)。各局要认真做好上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各局要充分认识在当前关键时期做好禽类肉制品、消毒、防护用品监督抽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快工作步伐,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国家专项抽查工作。
联系人:巴多佳 电话:82262216
E-mail badj@aqsiq.gov.cn
彭军 电话:82262235
E-mail pengj@aqsiq.gov.cn
附件:
1.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实施细则(略)
2.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通知书(略)
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抽样单及工作单(略)
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通知单(略)
5.专项抽查结果汇总统计表及质量较好企业和质量较差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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