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做出剖析,仅供参考。
  一、年报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独立董事的津贴及其他待遇应分别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应披露每一名独立董事领取的津贴及其他待遇之数额;独立董事领取的数额相同的,可以采用如下形式披露:独立董事领取的津贴及其他待遇每人均为——元。
  二、关于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我部《 2004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9号—本次年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1条有详细说明,现再次强调,对实际控制人应一直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为止。
  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多人共同控制的,上市公司应当说明彼此之间的关系及其股份比例。若上市公司最终控制层面存在多位自然人或自然人控制的法人共同持股的情形,且其中没有一人的持股比例(持有或控制下一级控制层面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50%,各自的持股比例也较为接近的,上市公司应确认其中一人(或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除披露该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外,还应当比照年报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要求,披露除该实际控制人外持股比例*6的三位自然人的情况。上市公司如不能确认谁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最终控制层面所有股东的情况。
  三、上市公司需要对年报正文、摘要进行更正或者补充时,应当发布临时公告做出提示,说明更改、补充的具体内容,然后再将修改后的正文、摘要挂载于本所网站。
  上市公司对本备忘录有任何疑问或者意见和建议的,可按下述方式与我部有关人员讨论和沟通。联系电话:(021)68814597、68804358,联系人:张明远、周文伟,联系信箱:myzhang@sse.com.cn,wwzhou@ss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