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上市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10.2.3、10.2.4或10.2.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资额达到第10.2.5条规定标准的,如果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均全部以现金形式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投资公司的股权比例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或者上市公司单方向已持有股份的公司增资,应当以上市公司增资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10.2.3、10.2.4或10.2.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均全部以现金形式同比例增资,如果关联交易金额达到第10.2.5条规定标准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如果关联人对投资公司单方增资,若增资额达到第10.2.3或10.2.4条规定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比照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三、上市公司向非关联人收购某目标公司股权(关联人是该公司股东之一),导致上市公司出现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结果的,上市公司除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关于“购买资产”的规定外,还应当以上市公司的收购金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10.2.3、10.2.4或10.2.5条的规定。关联交易金额达到第10.2.5条规定标准时,如果关联人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时间超过一年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四、关联人向他人收购某目标公司股权(上市公司是该公司股东之一),导致上市公司出现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结果的,若关联人的收购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10.2.3或10.2.4条规定标准,上市公司应当比照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五、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收购某目标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除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关于“购买资产”的规定外,还应当以上市公司的收购金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10.2.3、10.2.4或10.2.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