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主席令2012年第73号),本文件自2013.07.01日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