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变更通知书程序违法 深圳中院撤销深圳注协文件来源:中国会计视野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1月10,耗时已久,几经曲折的深圳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纠纷一案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再次告一段落。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终审判决中,深圳中院撤销了深圳注协此前作出的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吴某退伙的《事务所合伙人变更通知书》。  在2002年2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曾经民事终审判决某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为无效协议。在此判决下,深圳注协在未争得吴某同意的情况下,接受某某所另一合伙人刘某的申请,在“退伙备案表”中未有退伙人员吴某签名的情况下,核准吴某退伙。就此,吴某不服,依次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在经过深圳市财政局、福田区法院维持深圳注协的决定的阶段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依据无效的合伙协议,某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两合伙人在法律上均不能享有合伙制所和合伙人地位,且“退伙备案表”中未有退伙人员吴某签名,属程序违法。依法撤销深圳注协作出的《事务所合伙人变更通知书》,并判令深圳注协对某某所依法作出处理。  此外,吴某对涉及此案的民事判决不服,已提起再审,法院也已经受理。吴某已经要求深圳注协依法行政,依法没收刘某执业期间的个人非法所得。刘某和吴某就合伙纠纷已经耗时3年,历经合伙纠纷民事案区法院一审及中级法院二审各一次;合伙人变更行政案市财政局行政复议一次、区法院一审及中级法院二审各一次;劳动争议案劳动局仲裁一次,区法院一审一次,总共七次审理。近期,劳动争议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再审案即将开庭审理。  与此类似,在深圳,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甲(也是法定负责人)、乙、丙三名合伙人之间也发生了合伙侵权纠纷。三名合伙人中,乙、丙两人私下签署并被深圳注协和其他登记机关认可的合伙协议、章程也在2002年9月被法院一审判令无效,当事人未就此项判决再上诉。与某某所巧合的是,甲合伙人如吴某一样,也未在“退伙备案表”中签名,却被深圳注协办理退伙。比照华某某所,显然,其也属程序违法,深圳注协应该撤销其下发的甲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合伙人变更通知书》。由于签署无效合伙协议,合伙人乙、丙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就不具有合伙人地位,深圳注协也应依法处理。  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深圳以致全国各地的注册会计师管理机构将会可能越来越多的碰到类似的情况,如何应对以公平、公开、公正,这将是一个共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