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万国企职工如何安置?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今年被称作是“西安市的国有企业改革年”, 西安市将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 省委副书记、西安市委书记袁纯清日前指出今年将全面铺开国企改革,在年内,西安市的70%国有企业将完成改制,转为股份制企业,到2005年底基本完成。在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的利益如何保障,如何安置多余出来的工人,职工的三金如何妥善处理等,本报针对这些国企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采访了西安市有关政府部门。 新闻背景 西安国企改制的步骤 据西安市改制办对全市未改制的国有企业的人员、财产等状况进行的详细调查显示,截止2003年5月底,全市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共240户(不含13个区县),分布在16个部门。其中:工业交通系统75户,商贸流通系统136户,市政建设系统20户,农业水利系统9户。240户未改制的国有企业,总资产为184.49亿元,总负债为143.99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8.1%.240户国有企业,占用土地总面积18611.75亩,其中经营性土地11432.1亩;土地使用权总价值36.48亿元,其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价值26.3亿元。未改制企业涉及职工132066人,其中在职职工72491人,离退休职工49629人,进入再就业中心27844人。 据西安市副市长黄省身介绍,今年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将按照西安市委市政府新出台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进行,改制重点是以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为重点,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制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把绝大多数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国有企业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二是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为重点,通过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三是以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为重点,根据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需要和企业发展实际,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四是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重点,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职责,不断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在改革过程中,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凡是能采取市场化操作的都要采取市场化操作,运用市场化手段,促进资源优势和资本优势的有效结合,实现优势互补。 国企改革的程序 为规范国有企业的改制有序进行,这次改革将按六大基本程序进行。 1、确定企业改制预案。拟改制企业要结合实际,选择具体改制形式,制定改制预案,在征求金融债权机构同意,确保债务重新落实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资产管理(营运)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直接由资产管理(营运)公司制定改制预案,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确定改制预案。 2、做好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工作。 3、企业应做好不良资产的清理、职工安置费用计算等工作,报财政部门确定资产置换底价。 4、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企业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制定改制方案,并按审批权限报批。 5、改制方案在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进入交易程序。 6、改制企业在完成产权交易行为后,依据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确认书》,及时到财政、工商、税务、土地、社保等部门办理产权、工商、税务等变动登记手续。 具体工作程序,国家和省、市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在审批权方面,将按各自规定的权限进行。在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建之前,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授权的资产管理(营运)公司负责审批评估后净资产(总资产减去总负债,下同)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改制;各工作小组负责审批工作范围所属企业净资产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企业改制;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放开搞活国有企业及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审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大形式进行改制 据西安市国企改制办的负责人介绍,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有五个形式。 股份制改造:对经济效益较好的优势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以企业现有资产为基础,吸收个人资本、社会法人资本和外资入股,将其改组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合资合作:鼓励国有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盘活存量资产,提倡以市场换技术、以资源换资金,加大国有企业同跨国公司的合作力度。 国有股权转让:优化国有资产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要大力引进战略投资者,通过资产重组、再生性投资、并“壳”让“壳”、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促进国有资本的有序退出。 兼并出售:按照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目标,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要打破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界限,由优势企业实施收购兼并。兼并方必须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全员接收安置职工,保证职工依法享有的各种权益。 关闭破产:对产品无市场、长期亏损、资源浪费、污染严重、技术落后、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关闭或破产。列入国家计划的破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未列入国家计划、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按照《破产法》有关规定实施破产。 针对西安市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困难的实际情况,要积极推进企业人资分离。即由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按照政策,对其投资范围内实施人资分离改革的国有企业的职工统一进行一次性补偿,予以分流安置,解除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资产由国有资产营运公司进行处置,处置收入首先用于职工安置补偿,节余部分作为国有资产营运公司经营收入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其他国有企业改制。人资分离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改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由国有资产营运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这次西安国企改制对国资处置将按程序进行。 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处置、剥离、损失认定等,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国有资产置换底价由财政部门确定,有偿使用土地、房产、设备等支付的费用应报财政、地税部门确认备案。 资产置换:市属国有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进行国有产权置换,由西安产权交易中心履行产权交易程序,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资产转让:采取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由西安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事项和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至7天,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公示期内,如有争议或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愿以更高的条件收购出让标的,在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中止原协议,在解决争议后继续履行交易程序或重新撮合转让。 交易之后:改制企业双方在完成产权交易行为后,依据西安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确认书》,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务、资产划转和产权变动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及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价款付账:为鼓励外企法人、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积极认购改制企业股份,凡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以下浮10%;对整体购买企业净资产并且一次性出资到位的,可以下浮20%.对于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在一年内分期付清价款,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未付清前,西安产权交易中心不出具《产权交易确认书》,产(股)权不过户,受让方不享有该资产处置权,不得用该资产进行抵押或提供担保。 移交管理:对改制企业的职工医院、子弟学校应逐步创造条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培训中心、内部招待所、职工宿舍、集体食堂等,原则上都要采取划转、转让、置换等方式进行剥离,并依法予以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国有资产管理(营运)机构代替,也可由企业资产的接收方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可交由统一的非经营性资产托管机构托管,或由物业管理机构管理。 12.3万国企职工怎么安置? ■劳动合同到期的,如企业没有劳动岗位,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就业保障费,可由政府部门专户管理,也可经批准委托改制企业管理。 ■对符合内退条件办理了离岗休养手续的职工,由改制企业继续按内部退养管理,按月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内退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因工(公)致残在家休养人员,改制企业应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国家规定待遇的及时兑现。 ■企业离退休人员交由改制企业管理。 ■企业代管人员继续由改制企业管理。 对属于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原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但因个人原因未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应按规定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如企业有劳动岗位且双方已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可续签劳动合同。对于在企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职工,如企业与职工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职工一方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企业应当与其订立;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签订内退协议,退岗休养,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养职工应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退养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职工,按照《劳动法》有关医疗期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其次,国有企业被非国有企业整体收购、兼并时,应首先清交以前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兼并方或改制企业要接收原企业全部在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代管人员并妥善安置,确保职工待遇的落实,并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改制时可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划转一定数额的职工就业保障费。就业保障费按改制前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和职工参加工作年限计算,每参加工作一年计算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委托改制企业管理的就业保障费,专项计入改制后企业公益金,单独核算、管理。接收方可在经营中使用,但必须保值增值,不得流失和转移,不准当作接收方企业资本进行注册或作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使用。企业破产清算时,先将此项公益金留给原职工。职工就业保障费专项用于原国有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由原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工会代表原企业职工实施监督,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职工离开企业时,改制企业应将就业保障费一次性付给职工个人。 在企业改制确定转让底价时,内退职工生活费按照内退职工实际应发放的生活费标准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费按照计算生活费的工资标准的22.5%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医药费按照计算生活费的工资标准(工资标准低于上年度全社会人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人均工资标准60%计算)的7%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上述费用在确定转让底价时预留给改制企业。 已经继续纳入西安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岗职工,应退出国有企业基本生活保障,移交到兼并方或者改制后企业(以下通称改制企业)管理,按照市政发[2003]75号文件规定继续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所需资金(包括生活保障费和经济补偿金)按实际需要,在确定转让底价时预留给改制企业。 改制企业应采取措施落实责任,保证离退休人员政治、经济待遇的落实。在确定转让底价时,离休人员医疗费按年人均8000元标准预留10年,非统筹支付的生活费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预留10年。 在确定转让底价时预留代管人员生活费。具体标准为:20世纪60年代精简人员生活费按改制前一年企业实际发放数计算10年;已故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按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代管人员生活费由改制企业按规定发放。 欠交职工三金改制时一次性补足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财务情况,将按照六个方面进行处理。 债务处置:企业改制中财产清查或资产评估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在查明原因,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核销;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账、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对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以及债务人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的,或法院裁定败诉的应收款项,在取得法律证明被确认为死账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全额核销;逾期3年以上且无业务往来的账款,企业有催收记录但无法取得法律证明的,经财政部门审批后, 50%可列作呆账损失,从净资产中扣除。经审批的实物和呆、坏账损失,统一委托西安产权交易中心处置、催收,变现收入上缴财政。 改制企业的产(股)权转让底价,应以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净值为依据,由财政部门综合考虑被转让企业职工、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等因素后合理核定。在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取消的情况下,被兼并企业净资产高于兼并方企业支付的产权转让价格的差额,兼并方企业应作为商誉计入无形资产或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在被兼并企业继续保留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兼并方企业所支付的价款作为长期投资处理。 破产企业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余额,报经财政部门专项审批后计入清算损益。属于借款性质的职工集资款,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企业破产前向职工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不作为破产财产,随同职工住房一起暂交资产营运公司代管或移交给接收单位,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企业向职工出售国有住房而发生的损失,在破产清算时,冲减盈余公积金或资本公积金。 相关链接 关闭企业七种方式安置职工 国有企业采用关闭、人资分离形式改制的,对企业职工应分类采取不同政策,妥善安置好企业职工,主要包括以下七种方式:对已经继续纳入西安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企业所在资产管理公司(或企业管理部门)代管,按照市政发[2003]75号文件规定,继续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所需资金(包括生活保障费和经济补偿金)按实际需要,由财政部门在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收入中优先安排。 企业内退职工、因公致残在家休养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代管人员,在实行社会化管理前暂由企业所在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代管,按规定发放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医疗费按职工本人实际发放生活费的7%计算至法定退休,所需资金比照国有企业被非公有企业整体收购的相关标准计算,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优先安排,专户管理。 对企业的在职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发给一次性安置费。198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额的3~5倍计算(市纺织系统以1983年底为时间界限),20年以下(含20年)工龄的按3倍确定,20年至30年(不含30年)工龄的按4倍确定,30年以上工龄的按5倍确定。19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原国有企业职工,按照《劳动法》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档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统一托管,续接社会保险关系并可享受国家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重新就业前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生活困难的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改制后企业凡有国有资产的,原国有企业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不给予经济补偿,但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计算标准,可将原缴费和视同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列入国家破产计划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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