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的审计案例二来源:作者:日期:2008-08-06字号[ 大 中 小 ]   注册会计师吴生在审计富达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中的无形资产项目时,发现该公司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计3000万元,其中原列“无形资产——西广场土地使用权”1500万元已于当年7月1日进行综合大楼的建设.富达公司2001年度每月按80万元摊销无形资产.  案例分析:《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据此,注册会计师吴生应对富达公司的上述经济事项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1.2001年7至12月已摊销的“无形资产——西广场土地使用权”480万元应冲回:  借:无形资产 4800000  贷:管理费用 4800000  2.将用于综合大楼建设的西广场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一综合大楼”相应的工程成本中.  3.应将审验情况及被审计单位的调整情况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4.如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审计人员应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