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资银行罚款案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08-08-13字号[ 大 中 小 ] 导读:本案通过对某外资银行在华分行为按规定设置中文账簿的处罚案例,着重分析了外国独资企业在华经营不按规定设置账簿的问题,以及对外资银行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的调查取证问题。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该案件为市局专项检查案件,评估建议对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二)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18日,经济性质为外国银行北京分行,注册资金50000万元,法人代表XXX,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办理国内外结算;从事银行卡业务。 注册地点:北京市XXXXXXX,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二、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检查组于2006年09月29日至2007年07月05日对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行2004年01月01日至2006年06月30日缴纳地方各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采用的具体检查方法及采取的措施为实地检查。 (一)违法事实 1、营业税 该企业以贷款利息收入、外汇买卖差价收入、国内外结算手续费收入和银行卡手续费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适用5%的税率,按季缴纳。 该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共取得营业收入55960426.89元,应纳营业税2798021.34元,已纳营业税2798021.34元,经审核暂未发现问题。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共取得营业收入88019805.82元,应纳营业税4400990.29元,已纳营业税4400990.29元,经审核暂未发现问题。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06月30日共取得营业收入92279324.60元,应纳营业税4613966.23元,已纳营业税4613966.23元,经审核暂未发现问题。 2、个人所得税 该企业2004年1月至2004年12月共发放工资14797129.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493216.50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493216.50元。经审核暂未发现问题。 该企业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共发放工资27059806.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564518.00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564518.00元。经审核暂未发现问题。 该企业2006年1月至2006年8月共发放工资39797184.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011662.10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011662.10元。经审核暂未发现问题。 3、印花税 该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共签定借贷款合同金额共计1801405420元,适用税率:0.005%,应纳印花税90070.27元,已纳印花税90070.27元;该企业当年增加实收资本100000000元,适用税率:0.05%,应纳印花税50000元,已纳印花税50000元,经审核暂未发现问题。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共签定借贷款合同金额共计1912948950元,适用税率:0.005%,应纳印花税95647.45元,已纳印花税95647.45元;该企业当年增加实收资本100000000元,适用税率:0.05%,应纳印花税50000元,已纳印花税50000元;该企业当年签定房屋租赁合同金额共计2722500元,适用税率0.1%,应纳印花税2722.5元,已纳印花税2722.5元,经审核暂未发现问题。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共签定借贷款合同金额共计842650450元,适用税率:0.005%,应纳印花税42132.52元,已纳印花税42132.52元,经审核暂未发现问题。 4、帐簿凭证 该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以英文为帐簿记载文字,未按规定设置中文账簿,违反了有关规定。 (二)处理结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中文账簿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三、案例分析 (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不设立中文账簿问题: 通过我们对外资银行以及其它外国独资企业在华设立机构的检查发现,绝大部分的外国独资企业都只设立与总公司相同的账簿,原因是年度终了能够与总公司完成账簿资料的合并和统计工作。本案中,该银行在经营软件系统和账务软件系统中全部采用该银行自行开发和使用的软件系统,并且全部以英文作为基础语言,记账规则采用国外的流水账的方式,给检查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建议是否可以对此类企业在会计核算方面重新进行规定,以方便检查。 (二)关于调查取证问题: 在对银行的检查中我们发现,由于目前的信息化水平已经相当发达,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和会计核算工作已经完全由计算机进行处理。由于银行的平时业务量非常大,且银行的贷款生息在系统内按日结算。因此,银行每日的账簿数据都在更新,且账簿资料非常多,所以银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会将账簿打印成纸制的进行保存。按照当时的情况,我们在检查中只能针对企业的电子账簿进行检查,在取证时,我们即使采取抽样的方法,对于外资银行一个最小纳税期间的账簿资料都会非常的巨大。所以通过这次检查,我们认为对于这类银行的检查取证应该考虑对其上报人民银行的报表作为主要的取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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