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复杂问题先要理清思路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志耕 姚华祖日期:2009-01-19字号[ 大 中 小 ]   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用来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该科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该科目期末一般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另外,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当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企业应作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但是,税法不仅对上述两种情形对利润产生的影响都不予认可,而且还对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作了严格限制,所以,税务检查人员要注意判断企业对投资损失的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本文介绍的案例就属于此情形。  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检查一生产高科技产品的G公司,检查员小李被G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中的问题所困扰。小李向组长汇报说,由G公司投资生产电子显像管的B公司近三年均严重亏损,G公司根据权益法核算的要求在每个季度均进行了分担亏损的帐务处理(其间进行过两次调整),另外,G公司在被检查年度的五月份又追加了投资,从而使得核实分担亏损的问题异常复杂。但小李又发现G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计提了减值准备(而且也调整过两次),由于G公司未能提供计提和调整减值准备的过程和依据,从而使得对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一时也无法核实清楚。另外,G公司在年末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80%冲回,同时将对B公司投资成本的50%转作“营业外支出”。小李被这三大问题搞得晕头转向。  但检查组陈组长很快理清了思路,指出,对亏损的问题,不管如何分担和调整,一律以投资收益账户中涉及对B公司投资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相抵后的净额作为纳税调整的依据;对于减值准备,一律以减值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为准进行纳税调整(但如果处置过长期股权投资,应同时结转计提的减值准备)。另外,对G公司将对B公司投资成本的50%转作营业外支出的问题要看其处理的依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在组长的指导下,小李不仅查清了上述问题,而且对这三大问题均作出了纳税调整的处理意见。  但是,G公司对小李的意见提出了不同观点,认为,他们公司已分担B公司多年的亏损,说明对B公司的投资已经发生实质性损失,税法既不承认分担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也不承认对计提投资减值准备,这本身就难以理解,但为什么还不允许G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根据对B公司投资已损失一大半的实际情况将投资成本的一半转作营业外支出?为什么一定要他们多缴所得税呢?  陈组长做了如下解释,如果B公司以后又产生利润的话,则B公司肯定是先弥补其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亏损有结余再计缴企业所得税,而如果此前已由G公司分担了亏损,则会造成亏损的重复弥补而影响到计税所得额并最终少缴企业所得税。另外,对于计提减值准备的问题,如果允许按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不仅严重影响到计税基础的稳定性,而且还会出现低估资产价值虚提减值准备的情形。因此,税法明确规定了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对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的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所以,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应该由被投资企业自行弥补,投资方不应承担被投资方的亏损或计提减值准备,也不应因被投资方的亏损而抵扣投资方的计税利润。而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也只有等到将来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成本才准予扣除。  至此,G公司不仅理解而且完全接受了检查组对三大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是对分担B公司亏损的问题,按照实际分担数全额进行了纳税调整;二是对计提的减值准备,由于G公司没有处置过长期股权投资,遂直接按照减值准备账户贷方余额进行了纳税调整;三是对G公司将对B公司投资成本的50%转作营业外支出的问题也全额作了纳税调整的处理。  分析:  上述问题的发现并不复杂,关键是对复杂问题的梳理、分析以及对G公司疑问的解释,笔者分析两点。  一是检查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错综复杂的问题,但检查人员要能够沉着应战,理清思路,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出问题的规律和本质,切忌象上述案例中的小李手忙脚乱,不知所措,而应该象陈组长那样,不仅很快认清了问题的规律和本质,而且还提出了恰当的处理方法。所以,税务检查人员不仅要注意掌握会计处理规定和会计核算流程,而且还要注意积累和培养处理复杂问题的经验和能力,为检查工作练好基本功。  二是对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处理决定的答复或意见,一些检查人员往往不是没有耐心,就是简单粗鲁。有不同意见或不能理解的问题这很正常,关键是检查人员要能够耐心聆听、充分理解被检查单位可能存在的不理解甚至是误解,要善于从所处理问题的法理或情理的角度耐心地予以解释,务必让纳税人对问题的处理心服口服。要知道这不仅是宣传税法的好机会,而且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