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查事务所执业质量延伸检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来源:作者:日期:2009-12-11字号[ 大 中 小 ]   时针指向2004年,这是我国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以来的第6个年头。  这是一次全新的尝试。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称“北京专员办”)按照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的要求,采取了新的检查模式:从检查事务所执业质量延伸检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这种检查方式在今年被正式“扶正”,成为未来开展检查工作的一个方向。  这一年,具有证券资格的辽宁A会计师事务所(下称“A事务所”)和某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氯碱公司”)双双接受检查。前者因工作失误出具不当审计报告,后者通过与母公司违规关联交易粉饰业绩,最后双双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  延伸检查刨出的坑  2004年,A事务所成为检查对象。北京专员办对该事务所为8家企业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工作底稿进行抽查。这8家企业规模不等,且涵盖房地产业、建筑业、制造业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检查组从中选择了疑点较多的企业进行进一步的核查,氯碱公司被定为检查重点。  “当时,我们通过检查A事务所的工作底稿发现,氯碱公司存在其销往B氯乙烯公司(关联方)氯气的定价政策与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不符等10项疑点。”北京专员办专员助理、时任检查组组长李长林对此印象深刻。  原来,A事务所对氯碱公司的审计底稿显示,前者在审计过程中对后者实际定价政策与规定的定价政策不一致造成虚增关联方交易收入849.5万元这一问题进行了测试,但未就该事项提请企业管理层进行调整,而且也没有在其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对此事项进行披露。更为重要的是,氯碱公司2003年度净利润为675万元,而该公司很可能就靠虚增的这849.5万元粉饰经营业绩、调整企业盈亏平衡点。  因此,北京专员办决定将氯碱公司作为延伸检查对象,对其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  “磨刀不误砍柴工”。“如果一个企业接受同一家事务所的连续审计,一般来讲,安排的审计人员也相对保持固定,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这些审计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熟悉这家企业的情况。”按照这种判断,在去氯碱公司检查之前,李长林率领检查组先从A事务所大致找到了氯碱公司的问题所在:该公司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由C化工集团作为[*{7}*]发起人,集中企业优良资产,采用分立形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关系也许就意味着母子公司联系密切。  事实也如此,氯碱公司在进料和销售等方面都离不开集团公司。  违规会计处理露马脚  循着这种推测,检查组在进驻氯碱公司后,首先对关联交易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核实。  按照财政部此前出台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当商品的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时,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但结果发现,氯碱公司将生产的烧碱、聚醚、聚氯乙烯、氯气、氢气等产成品大量销售给C化工集团和同属该化工集团一个法人投资或控制的B氯乙烯公司等关联企业。2003年度,氯碱公司生产的氯气全部销售给B氯乙烯公司,同年向C化工集团销售聚氯乙烯4402吨,销售聚醚5940.84吨。  而氯碱公司2003年的定价原则是参照当期液氯销售价格减去氯气液化加工费为氯气结算价格,氯碱公司的氯气全部以管道气态方式销售,且液化加工费无公允标准,不存在公允价格,也不能用其他企业平均价减去本企业加工费的结果作为公允价格。即使按照企业披露的定价政策计算,氯碱公司仍多计氯气关联方销售收入312.59万元。  一旦按照成本加价20%计算,氯碱公司实际上多计氯气销售收入849.5万元,且超过账面价值(成本金额)120%部分的849.5万元没有计入资本公积。  至此,*9个推测得到证实。  低买高卖疑团丛生  鉴于氯碱公司是从其母公司C化工集团分立上市的,产品、经营密不可分,互为关联,因此,检查组对氯碱公司与关联方C化工集团之间的所有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  实际上,检查组从氯碱公司关联交易会计处理违规一事获得了启发,沿着关联交易这条线开始展开全面核查。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两个奇怪现象:C化工集团以远远低于采购成本的价格将采购的丙烯销售给氯碱公司;氯碱公司以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方式向C化工集团销售聚醚产品。  2002年,氯碱公司新建的年产8万吨环氧丙烷项目投产,需要进口环氧丙烷的生产原料丙烯,由于该公司没有独立的进口权,于是委托C化工集团为其代理进口。C化工集团为氯碱公司购进丙烯3.49万吨,支付采购成本13631.11万元(平均单价3905.33元/吨),对氯碱公司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单价结算销售金额12363.73万元(平均单价3542.23元/吨),每吨降价363.10元,共让利1267.38万元。  2003年,C化工集团又采购原材料丙烯2.42万吨,支付采购成本12937.80万元(平均单价5352.20元/吨),对氯碱公司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单价结算销售金额8562.02万元(平均单价3542.00元/吨),每吨降价1810.20元,共让利4375.78万元。  同年,氯碱公司以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方式向C化工集团销售聚醚产品,虚增关联方销售收入644.34万元。  两年下来,氯碱公司进口原材料丙烯的入账成本低于C化工集团实际采购成本的总额累计达5643.16万元。  天底下绝对没有人愿意做亏本的买卖,但这怪事就发生在眼前。  为什么C化工集团要将生产原料以远低于采购成本的价格销售给氯碱公司?为什么C化工集团又以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方式向氯碱公司购买聚醚产品?  银行贷款又生是非  就在疑团未解之时,检查组又发现了C化工集团代替氯碱公司承担银行贷款利息费用1392万元一事。  原来,在氯碱公司改制上市之前,8万吨/年离子膜烧碱技改项目由C化工集团申建筹办,以C化工集团名义于1996年向亚洲开发银行申请该项目贷款2582万美元,并签订了贷款期限为15年的贷款合同。氯碱公司改制重组时,此项目进入该公司,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也随项目转到氯碱公司名下。  由于一直没有能够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氯碱公司董事会与C化工集团协商后,向贷款担保人某市财政局征得同意,该笔贷款由签订合同的法定偿债人即C化工集团继续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各种规定、责任和义务。  2002年11月30日,氯碱公司与C化工集团签订协议,将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合计22424万元(其中本金18251万元、以前年度欠息3523万元、贷款保证金650万元)转回C化工集团,并同时抵减C化工集团对氯碱公司的欠款。协议约定,上述贷款自2002年1月1日起转由C化工集团实际承担,而将当年应计利息1392万元计入C化工集团财务费用,同样转由C化工集团承担。至此,氯碱公司冲减当期财务费用,直接虚增2002年度利润1392万元。  按规定,氯碱公司改制重组时,是以承担资产和负债形式接收8万吨/年离子膜烧碱技改项目的,应承担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偿债义务,不应以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转移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虚增企业利润。  氯碱公司在2002年至2003年两年时间里,通过非公允交易价格从关联方取得“超额利润”8615.73万元,但如果剔除关联方交易产生的“超额利润”,氯碱公司2002年则由盈利275万元变为亏损2384.7万元、2003年由盈利1000万元变为亏损4956.35万元。  一切皆为避免股票退市  无论是低买高卖,还是代为承担银行贷款利息费用,C化工集团都是有所图谋,那就是母公司尽一切所能帮助子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企业利润以避免股票退市。  而C化工集团作为关联方交易的牺牲者,在2002年至2003年,因关联方交易造成直接亏损达7713.41万元,使得巨额国有资产以非公允价值转移形式流入与其关联的上市公司。  对此,李长林认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反映了部分上市公司带有的普遍性现象:“这类公司改制上市时,集中了原国有企业的优良资产,巨大的支出性项目继续由其母公司承担,母公司实际上已成为费用支出主体,缺乏创造巨额社会价值的能力;而母公司往往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有的还是同一个法人代表,出于种种原因成为调节利润的载体,造成进一步的亏损。”此案中不能忽略A事务所的责任。为氯碱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A事务所由于工作失误,未对以上事项给予充分的关注和披露,2002年至2003年均出具了不当审计结论的审计报告,误导了社会公众等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和判断,未真正履行其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  最终,氯碱公司和A事务所都受到财政部按照《会计法》作出的相应处罚。  点评:今年年初,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建立和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体系,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动态、持续、全面监督。这意味着检查模式已从过去的“一条腿走路”变为“两条腿走路”,通过检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再延伸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不再是*10的检查模式,同时还将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监管延伸检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而北京专员办2004年完成的这次检查正是对后一种检查模式的有效尝试:在对A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检查时,延伸检查了氯碱公司,发现母公司让利上市公司以帮助其扭亏为盈的严重会计信息质量问题。  2005年,北京专员办再次尝试了这种检查模式。李长林认为,这种检查方式可以有的放矢,节省检查成本,同时也对检查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