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宁夏恒力为例研究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基础来源:作者:杨荣彦 朱为绎 胡萍日期:2010-01-27字号[ 大 中 小 ]   一、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基础  财政部在《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会函[2000]7号)中明确表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趋同、实施与等效问题》中也指出:“长期股权投资中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主要是为了避免企业在不能取得或不能全额取得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出现虚增利润和超前分配,从而避免短期行为”。合并报表并非法人报表,而且由于合并报表抵销了内部未实现利润和没有恢复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合并报表上的未分配利润不是母公司真正可供分配的利润,所以,上市公司利润分配还是应该以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  二、再融资的主要条件——现金分红比例的计算基础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2008年第57号令,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再融资的主要条件是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对该规定的理解,深交所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上市公司2008年报披露中的有关问题及注意事项》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最近三年分配的现金股利总额÷三年净利润的年均数≥30%.而净利润究竟是指母公司的净利润还是指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报表净利润,上交所在2009年1月23日的《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中也明确为“净利润以公司当年调整后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准”。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以宁夏恒力为例  (一)宁夏恒力的不分红理由。宁夏恒力2008年母公司报表显示,2008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26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350万元,2008年度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924万元,所以公司在2008年年报中披露:“本年度公司不实施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宁夏恒力自2001年到2008年以来,八年皆没有实施现金分红。然而,宁夏恒力2008年报合并报表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为14.74亿人民币,营业利润为-528万元,净利润为567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735万元。  (二)对《决定》有关分红条款的解读。《决定》第四条规定:“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对于这句话,笔者认为,一是本报告期内盈利是指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净利润为正值还是指母公司净利润为正值没有明确;二是现金分红的前提究竟是本报告期内盈利还是本报告期末有未分配利润没有明确。结合宁夏恒力的案例,宁夏恒力2008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净利润、母公司的净利润以及2008年末合并报表的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但是宁夏恒力2008年末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因此宁夏恒力决定2008年度不实施利润分配。那么,宁夏恒力是否属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是否“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存在疑问。  四、政策建议  *9,统一利润分配的基础和分红比例的计算基础。由前所述,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准,而计算分红比例则以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净利润为准,分子分母的口径不一致、不配比,特别是控股型上市公司在子公司没有及时分配现金股利的情况下,母公司的净利润远远低于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净利润,造成分红比例偏低。因此,笔者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沟通协调,对利润分配的基础和分红比例的计算基础进行统一。第二,出台进一步的细则,对《决定》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就《决定》第四条的规定,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将“本报告期内盈利”修改为“本报告期末母公司有未分配利润”,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