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算“油品收率”,破解企业消费税锐降谜团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8-12-15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基本情况  山东省垦利县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石油加工为主导产业,总资产24.01亿元。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年设计生产能力为150万吨,主要产品为汽油、柴油、液化气、7#燃料油、化工轻油及轻质燃料油等。  确定评估对象  根据山东省国税局税收分析预警平台下发的预警疑点信息,垦利县国税局通过对该企业进行相关数据比对发现,今年8月该企业实现消费税371901.62元,而去年同期实现消费税15288897.4元,应纳消费税额减少97.57%。而与此相对应的是,该企业生产销售一直比较平稳。企业消费税额的突然减少引起了税收管理员的关注,在分析过程中还发现自年初以来该企业实现消费税额比去年同期也存在大幅下降,因此确定把该企业作为评估对象。  信息采集  评估人员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一窗式申报等系统提取了相关信息,包括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信息、纳税申报资料及附列资料、财务会计报表等信息。  该企业是以石油为主要原料,产出的产品中汽油、柴油以及其他燃料油等属于消费税产品,销售的大部分产品都应按照政策规定征收消费税。今年1月~8月,该公司累计实现消费税2136.7万元,比去年同期少实现消费税1812.97万元,减少了45.9%,减少幅度较大。  外部数据采集  根据评估需要,评估人员采集了该企业今年以来各个加工环节的投入产出数据,并根据测算的投入产出比与胜利油田的原油投入产出比进行了比较,主要生产环节总收油率相差不大。  但在个别环节的汽柴油的出油率明显较低,特别是重油重整环节,企业外购的石脑油和自身生产的石脑油类产品进行深加工为93#汽油。1月份共计投入石脑油3645.62吨、原料汽油2652.9吨、石脑油半成品4037.6吨,产出汽油4644.56吨,因此该环节应税油品收率仅为45%,但在以后几个月应税油品的收率都达到85%以上,怀疑存在多抵扣消费税的问题。  约谈评估  针对实现消费税大幅度减少和个别环节产出应税油品数量较少的问题,评估人员制订了约谈提纲,并对企业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生产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进行约谈举证。  约谈过程中,该企业强调消费税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受到今年1月开始执行的新消费税政策的影响。新消费税政策规定外购的燃料油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购的燃料油的已纳消费税可以抵扣。该企业原来外购的渣油、燃料油等油品,根据新政策规定都可以在销售时扣除已纳消费税。今年以来该企业累计抵扣消费税2319.73万元,其中仅抵扣燃料油一项就达到1947.36万元。如果不计算燃料油抵扣这个因素,今年应实现消费税4084.36万元,比去年同期还多实现消费税134.39万元。  对于重整环节汽油收率较低的问题,该企业解释为生产产品过程中,由于工艺的变化和可调整性造成产出的产品虽然差别较小,但是达不到汽油的标准,并提供了相关部门的检验报告。  虽然该企业提供的资料并无漏洞,但是评估人员利用企业提供的非应税油品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据,引用相关新消费税政策,指出企业利用外购石脑油生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产出的应税消费品收率抵扣外购石脑油已纳消费税,即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在政策条文及企业自己提供的证据面前,该企业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评估处理  经过评估人员的信息采集、案头分析及约谈评估,对企业利用新消费税抵扣政策认识不到位,少计算缴纳消费税的问题得到了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通知的规定,外购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应税消费品又同时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外购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额的计算方法和外购石脑油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按照收率计算抵扣消费税的要求,该企业重整车间共计投入外购石脑油16270.83吨、原料汽油17764.02吨、半成品石脑油19213.15吨,产出汽油40851.6吨、液态烃3795吨、液化气2333.5吨,应税消费品的投入产出率为77%(汽油/全部投入),按照规定外购石脑油产出的应税消费品按照收率计算抵扣消费税,应抵扣消费税3457785.67元,实际已抵扣消费税4244634.03元,应补缴消费税786848.36元。企业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自查自纠,补缴消费税786848.36元,并按规定缴纳了滞纳金。  (本案例由山东省垦利县国税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