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指标差异 分析问题所在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8-12-26字号[ 大 中 小 ] 济宁市某区某石油化工企业成立于2002年12月,2003年1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500万元,从业人员154人,主要加工销售润滑油、润滑脂、添加剂,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评估资料及数据收集 (一)内部数据采集 评估人员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提取了企业2005年上半年及2006年上半年数据信息: 1.销售收入及税负情况。2005上半年实现销售收入3989万元,实现增值税100万元,税负率2.51%;2006上半年实现销售收入11360万元,实现增值税135万元,税负率1.19%。 2.企业毛利率情况。2005上半年企业毛利率为12.30%,2006年上半年企业毛利率为7.99%。2006上半年销售收入大幅上升,年利率却下降较快。 3.运费抵扣情况。企业2005年上半年运费816.94万元,抵扣进项税额57.19万元;2006上半年运费2483.3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73.83万元。 (二)外部数据采集 1.纳税评估人员通过对同行业的信息比对分析,对相关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工序及生产工程的了解,充分掌握了该行业的特点:该企业主要是购进基础油利用自己的技术进行加工并散装销售。 2.采集企业数据。评估人员根据指标测算需要,要求企业提供2005年上半年及2006年上半年产品产量、销量和库存以及主要原料原油、电力、催化剂的耗用量等。 3.设计全区该行业的指标系数。由纳税评估人员选择3户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财务核算正规的企业,通过对其投入产出指标,运费占成本的比例指标,销售毛利率指标,增值税税负指标,制定出全区该行业的参考指标峰值。 案头分析 通过对企业2005上半年及2006上半年的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企业可能存在以下疑点: (一)税负对比疑点分析。 该企业2005上半年税负率为2.51%,全区、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率分别为2.88%和3.28%;2006上半年税负率为1.19%,全区、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率分别为1.85%和2.33%,两年对比均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或虚抵进项税额情况。 (二)销售额变动率疑点分析。 2006年上半年该企业销售收入11360万元,比2005年上半年销售收入3989万元增加7371万元。 2006年上半年销售额变动率=(2006年上半年销售额-2005年上半年销售额)/2005年上半年销售额×100%=(11360-3989)÷3989×100%=184.78%。 2006年上半年应纳税额变动率=(2006年上半年应纳税额-2005年上半年应纳税额)/2005年上半年应纳税额×100%=(135-100)÷100×100%=35%。 通过比较分析,评估人员发现2006上半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近1亿元,但增值税却只增加了35万元,与销售收入的增长极不对称,可以判断企业可能存在视同销售行为不计提销项税额的问题。 (三)运费抵扣及比率分析。 企业2005上半年运费816.94万元,生产成本3551.90元;2006年上半年运费2483.30,生产成本10347.10元。 2005年上半年运费占成本的比例=2005年上半年运费/2005年上半年生产成本×100%=816.94÷3551.90×100%=23%. 2006年上半年运费占成本的比例=2006年上半年运费/2006年上半年生产成本×100%=2483.30÷10347.10×100%=24%. 全区同行业运费占成本的比例平均为21.60%,企业2005年上半年高于全区1.40%,2006年高于全区2.40%,运费偏高。可能存在虚抵运费进项税行为。 (四)同行业其他因素疑点分析。 根据全区同行业普遍存在对从2006年4月1日开征的油类消费税理解不够及计算有偏差现象,企业申报消费税18.42万元,而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700.31万公斤小于当期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863.86万公斤,可能存在少缴消费税的问题。 约谈举证及自查结果 纳税评估人员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企业被约谈人对评估人员提出的疑点进行了解释。 (一)税负偏低问题。由于近两年来石油价格波动大,市场及不稳定,石油加工的利润越来越小,为了进一步稳定老客户和发展新客户,该公司采取薄利多销,快进快出的营销策略,与长城润滑油分公司进行合作,大量购进基础油不经过加工直接销售,中间仅有很少的利差,造成2006年上半年销售收入大幅上升,而毛利大幅下降,增值额低,税负也相应下降,只达到了0.4%。 (二)运费占成本比例高的问题。企业法定代表人解释由于交通系统对超载现象查的比较严厉,企业为了节省费用,对外地供货量小且运输里程在500公里以上的客户,企业不再送货采取零担配货的形式,委托配货公司托运,有的配货公司托索取发票困难,导致公司业务员结账时运费及营业税都需要由企业承担,造成了运费的增加。另外,企业对信誉好的大公司采取赊销的方式,对需求量较大且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销售,不少新客户在企业送到货后以各种理由克扣货款。由于企业方面就宁可不销售也不同意赊欠货款,所以出现了没有销售只有运费的情况,增加了运费支出。 (三)对油类消费税政策理解不到位问题。企业财务人员对消费税缴纳情况认为可能存在油类消费税政策理解不到位问题。 评估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大量数据和事实,对企业解释的原因进行了进一步剖析,认为企业解释的理由不能排除以上疑点,提出让企业提供没销售只有运费的名单采取外调,以证实运费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过3个多小时的约谈,企业被约谈人当场表示,回去就疑点问题进行认真自查。 企业经过自查,承认开业以来用于展览、广告的样品直接冲减库存商品36.53万元,应视同销售提取销项税额6.97万元;库存商品存货损失48.96万元未转出进项税额8.32万元;不存在没销售只有运费的情况;运费方面存在开具不规范的运费发票金额129.53万元,计提进项税额9.07万元。消费税方面财务人员因为对文件理解不够,认识有偏差,计算公式运用不正确,少缴消费税20.33万元。企业同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9.53万元,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2.75万元。 评估结果认定 该企业在评估约谈后,通过自查,主动补缴入库税款87.44万元。其中增值税24.36万元,企业所得税42.75万元,消费税20.33万元。并按规定缴纳了5.63万元的滞纳金。企业缴纳完税款后,增值税税负由评估前的1.19%提高到了2.73%,接近全区税负水平。 (本案例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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