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主要关联指标合理推算应纳税额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5-11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情况 山东某商用厨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007年1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厨房设备、制冷设备、厨具配件的制造销售业务,注册资本2000万元。根据其申报数据的异常信息和税收分析预警系统的警示信息,山东省博兴县国税局将其确定为重点评估对象。 数据采集 (一)内部信息采集 1.申报信息:2006年申报销售收入2184658元,应纳税额131079.49元,税负率为6%。2007年申报销售收入10274235.35元,应纳税额352483.73元,税负率为3.43%。 2.抵扣信息:2007年申报抵扣税额1749062.74元,全部为购进原材料价款抵扣。 3.应付工资信息:2006年底应付工资余额80698.39元,2007年底应付工资余额178423.12元。 4.主营业务成本信息:2007年度主营业务成本11072033.17元。 5.存货信息:2006年底存货余额1613957.21元,2007年底存货余额4238732.40元。 (二)外部信息采集 1.原材料信息:2006年购进生产用板材原材料2427523.75元,2007年购进生产用板材原材料9239062.74元。 2.生产工人信息:当期生产工人100人,其中师傅级28人,人均年工资2.5万元;学徒工72人,人均月工资300元~500元。 3.生产方式信息:该企业根据销售订单生产产品,生产工人分组加工,每组有2个~3个师傅带领几个学徒工加工产品,接到任务后,由本组全部加工,整体成形,工资按组结算。 4.销售方式信息:主要销售方式为交款提货,特殊情况下按合同结算,一般结算办法是银行转账。 5.行业平均指标:产品成本中板材原材料约占70%,板材原材料有效使用率91%,人员工资约占产品成本的10%,产品毛利率为20%,存货中板材原材料占比约为60%、产成品约占10%,行业平均税负率4.81%。 案头分析 评估人员将采集的各类信息整理分析后,发现存在以下几个疑点: 1.该企业加工主要靠人力,科技含量较低,加工产品耗用较多的是板材。2006年购进生产用板材原材料2427523.75元,2007年购进生产用板材原材料9239062.74元。经推算,2006年应耗用板材原材料1459149.42元,约产出成品2084499.17元,剔除存货产成品161395.72元,销售产品成本大约为1923103.45元,预计实现销售收入2403879.31元。2007年应耗用板材原材料6695823.3元,约产出成品9565461.86元,减去存货产成品423873.24元,销售产品成本大约为9141588.62元,应实现销售收入11426985.77元。两年合计约实现销售收入13830865.08元,而其实际申报销售收入12458893.35元,相差1371971.73元。 2.根据纳税评估系统提供的收入票种结构分析方法,发现该企业未开票销售额与上期和去年同期相比均下降。 3.该企业2007年主营业务成本11072033.17元,通过趋势分析与配比分析,估计其能够实现应税销售收入13840041.46元,与其实际申报销售收入存在一定差距。 实地核查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以上疑点,评估人员对其进行了实地核查。发现该企业工人工资约占产成品成本的10%,生产工人年发放工资约为105万元,能够产出成品成本1050万元。由于该企业采取以销定产和交款提货方式,因此存货中产成品约占存货余额的10%。据此,可推算出2007年应销售产品成本1007万元,约实现销售收入1259万元,但其实际申报了10274235.35元,少申报200多万元。 同时发现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其使用的原材料会产生部分下脚料,其中产生下脚料较多的是板材原材料,其有效使用率为91%。2006年耗用板材原材料1459149.42元,2007年耗用板材原材料6695823.3元,共计8154972.72元。根据平均购进价格16000元,测算该企业耗用板材约计509.69吨,大约会产生45.87吨的下脚料,按照日常收购板材废料价格3.6元/公斤计算,应当实现销售收入165138.2元。但经实地查看,仅有极少下脚料存放在板房内,账簿中无销售记载。 举证约谈 根据实地核查的情况,评估人员与该企业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进行了约谈。经过耐心说服教育,他们表示一定认真自查,将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经自查,该企业主动承认了因会计人员对税收知识不熟悉,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销售产品,因未收款未及时登记销售收入967851.32元,应计提销项税金164534.72元。 2.直接销售原材料,未开票未作销售收入未申报153012.47元,应计提销项税金26012.12元。 3.销售下脚料未计销售收入132561.28元,应补缴增值税款22535.42元。 三项合计共应补计销售收入1253425.07元,补缴增值税款213082.26元。 评估处理 博兴县国税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补计销售收入1253425.07元,补缴增值税款213082.26元,同时加收滞纳金19171.14元。补缴税款后,该企业税负率达到4.9%,行业税负率为4.81%,超过行业平均税负率0.09%,比近期该企业的税负率3.43%提高了1.47%。 (本案例由山东省博兴县国税局提供)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