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数据比对发现某食公司纳税疑点的评估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04-27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情况 山东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属莱芜市国税局高庄分局管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05年1月,法定代表人为邵某,主要经营瓶装、桶装纯净水的生产与销售。 案头分析 山东省莱芜市国税局高庄分局评估人员通过对系统发布预警及分析指标的比对,发现山东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存在明显纳税疑点。 1.增值税应缴税负与全省平均水平差距较大。该公司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1553.75万元,实现增值税46.16万元,应缴税负2.97%,仅相当于全省平均水平的45%。由于该行业生产工艺流程较简单,且2008年并无影响税款实现的特殊因素,因此这种较高的税负差距,反映该公司可能存在多计进项或少计收入问题。 2.所得税贡献率偏低。根据税收分析预警系统2008年所得税预警信息,该公司当年营业成本为1534万元,同比增长23.22%,而营业收入同比仅增长18.22%,二者增长弹性为1.27.评估人员测算出该行业营业成本对营业收入的增长弹性系数应该在0.9~1.1之间才比较正常。考虑该公司具有产品单一、投入产出比较固定、产品售价无重大波动等经营特点,导致企业数据反常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少计营业收入。 3.企业应纳增值税的高增长与应纳所得税的负增长之间也存在背离,违反会计核算常规。 举证约谈 就以上疑点,评估人员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和财务负责人徐某进行了约谈。 企业对评估人员提出的疑点作了如下解释:该公司2008年营业收入与增值税都实现了较高增长,增值税实现数额46万余元,同比增幅高达41%,不存在少缴增值税的行为。其所得税贡献率偏低的主要原因是上年企业技术改造投入较大、折旧成本增幅较高造成的,而且纯净水生产销售行业本身季节性较强,部分费用则比较固定,成本与收入不配比属于正常现象。 针对企业的解释,评估人员根据前期已经掌握的信息,指出企业实现增值税较高增幅的主要原因,是2007年*9季度全部零申报造成的低基数,并不是企业增值税实现能力增加的结果,其增值税应缴税负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就是明证。其折旧成本增加已经带来了产销量的相应扩大,而其产品售价并无较大波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低弹性显然不能用折旧成本增加就能予以合理解释。 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了解事实真相,评估人员决定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查看了企业全部账簿、凭证及其他资料,先后排除了增值税虚抵多扣、所得税多列期间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可能因素。但是在对销售环节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该公司2008年大部分产品都销售给江西某饮料有限公司,而登记资料显示江西某饮料有限公司是该公司的投资者之一,占其注册资金的51%,二者明显属于关联企业。 评估人员迅速抓住这一“尾巴”进行了彻底调查,通过逐份查阅其当年全部销售发票,详细采集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数据,发现企业存在以下2个问题。 1.企业销售给关联企业的产品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经汇总计算,该公司全年共计销售给江西某饮料有限公司瓶装水收入7899371.5元,而销售成本为8016988.61元,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产品问题。 2.企业销售给关联企业的产品价格明显低于销售给其他企业的价格。通过售价比对,证实该公司销售给关联企业的产品售价明显低于销售给其他单位产品售价,其平均价格差别率达到了9%。 面对铁的证据,该公司不得不承认他们在经营中利用关联交易逃避缴纳部分税款的事实。 评估处理 对于该公司上述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评估人员对该公司2008年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部分进行了调整,累计调增该公司年度计税收入919286.45元,并责令企业补缴增值税156278.7元、企业所得税225523.95元。 目前,企业已按照规定时限将上述税款补缴入库并缴纳了滞纳金。 (本案例由山东省莱芜市国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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