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吨耗电量与税收预警测算有差异入手的评估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06-17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情况 山西省汾阳市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类型为村办集体企业,经营范围为特种水泥、普通水泥加工销售、水泥制品销售,水泥包装,汽车运输。开业日期为1998年4月28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归地税管理。注册资本100万元,年设计生产能力10万吨。 数据采集 2009年8月,汾阳市国税局组织水泥生产企业专项评估工作,主动从同级电业部门采集到水泥生产企业2009年1月~7月的耗电量,并对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了审核分析。 1.内部信息采集 从税收征管软件中采集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该公司2009年1月~7月申报销售收入15554819.27元,销项税额2644319.28元,进项税额1098963.99元,缴纳增值税1545355.28元,增值税税负率9.9%。 2.外部信息采集 通过与电业局联系,取得该公司2009年1月~7月用电量1394.55万千瓦时。 3.从市场了解到2009年上半年水泥每吨平均售价260元。 案头分析 从企业申报情况看,企业增值税税负率9.9%,在正常范围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水泥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该局评估人员选择了能耗分析法中的“电耗分析法”作为主要分析指标,其他指标作为辅助分析指标。通过企业耗电与产量的关系,分析企业申报是否属实。 该公司2009年1月~7月用电量1394.55万千瓦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分级定额 kw.h/t》,该公司用立窑生产的吨水泥平均耗电约115 kw.h,则该公司2009年1月~7月应生产水泥大约1394.55÷115=12.12万吨。 按照2008年水泥平均售价每吨260元计算,剔除企业库存因素,分析该公司2008年销售收入应在3151万元左右,与企业实际申报数据1555万元相比差异较大,存在疑点,因此将该公司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 举证约谈 针对案头分析存在的疑点,评估人员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生产经营情况及存在的疑问进行举证。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举证材料。 1.*9份材料 企业提供了由汾阳市供电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资料显示,该公司所在的贾家庄村为汾阳市供电支公司的10KV专线用电户,报装立户为汾阳市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电费结算电量包括汾阳市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及村内其他企业、农业、学校、村委、村民等各类用电户,具体分单位用电多少,由供电支公司下属的贾家庄用电管理组按实际情况分单位计算。 经分析,评估人员认为,该公司属于村办集体企业,上述举证资料基本合理。但是其他单位用电到底占多少? 2.第二份材料 企业提供了由汾阳市贾家庄镇贾家庄用电管理组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公司2009年1月~7月实际用电量为788万千瓦时,与税务机关取得数据的差额均为村内其他单位、厂矿所耗。 根据用电管理组出具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评估人员认同了该公司耗电788万千瓦时的事实。 根据《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分级定额 kw.h/t》,企业理论应生产788÷115=6.8万吨水泥。 3.企业提供了2009年1月~7月实际生产6.4万吨、销售5.9万吨水泥的相关资料,库存水泥0.5万吨。 至此,问题的关键是企业申报产量与按吨耗电量税收预警值测算的产量存在差异。企业提供的资料没有说明这一问题,企业财务人员解释可能是由于环保要求,企业2009年增加了环保除尘设备,导致实际吨耗电量比国家税务总局税收预警的平均耗电量高。此种解释是否属实?评估人员决定到企业进一步调查核实。 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要求企业提供账簿凭证及相关涉税资料,并深入该公司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2009年确实增加了除尘设备,但是根据每一环节耗电量测算,也未超过国家税务总局每吨130千瓦时的标准。 在账簿检查时发现账簿核算基本规范,企业账面库存0.498万吨水泥,与企业举证材料相符。在产成品账簿资料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9年1月~5月有几笔摘要为“文化广场”的发出明细,累计金额约102万元,企业解释为该村文化建设时调用约0.4万吨水泥,由于该公司为村办集体企业,此项业务未收回货款,故未记收入。 评估处理 评估人员向该公司宣传了税收政策,企业发出货物即使是无偿赠送也应当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责令企业对此笔业务进行补税172743.61元,并严格按所属期加收滞纳金。2009年9月16日,该公司将此笔税款补缴入库。 (本案例由山西省汾阳市国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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