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巨额礼单入手对某化工公司的纳税评估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乐鑫 蒋太强 贠相忠日期:2010-07-20字号[ 大 中 小 ] 山东省莒南县国税局开发区分局在对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某年度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公司全年12个月主营业务收入1.185亿元,实现增值税109万元,税负率为0.927%,明显低于全省化工行业平均税负率。针对这一情况,评估人员对甲公司账簿资料进行了认真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甲公司与浙江省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关系异常,礼品往来高达18.4万元,并且提供1900万元资金给甲公司。 由此,评估人员断定甲公司存在增值税税负明显偏低、企业所得税申报缺少关联企业数据等问题,存在违反税收法规和政策的疑点比较明显,随即对甲公司展开了深入调查。 理清往来账目,认定关联企业 经调查,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以下关系。一是甲公司所有产品的销售去向都是乙公司(依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判断),乙公司对甲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关系。二是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1900万元资金,长期存放甲公司,超过其货币资金的25%,符合关联企业的判定。三是原材料来源的60%以上来自乙公司,同样对甲公司拥有控制关系。四是甲公司的部分产品发票开具给乙公司,但货物直接运到上海、南京等地,成为产品的终端销售,而未经乙公司再加工。 通过以上证据,评估人员确认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关联企业,存有价格转移的避税行为。随后,莒南县国税局决定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相结合,及时展开外调工作。 查清转让定价,认定隐匿税额 评估人员根据发货小票上指示的方向,分别到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和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同产品销售价格调查。 产品1,甲公司售价24.35元,乙公司售价30.76元,全年销售297615公斤,销售收入807.98万元,按乙公司售价口径计算转移收入190.77万元。 产品2,甲公司售价25.21元,乙公司售价30.77元,全年销售228150公斤,销售收入610.53万元,按乙公司售价口径计算转移收入126.85万元。 产品3,甲公司售价17.94元,乙公司售价33.98元,全年销售9000公斤,销售收入16.15万元,按乙公司售价口径计算转移收入14.44万元。 产品4,甲公司售价17.95元,乙公司售价27.35元,全年销售4475公斤,按乙公司售价口径计算转移收入4.2万元。 产品5,甲公司售价20.51元,乙公司售价24.93元,全年销售1298535公斤,按乙公司售价口径计算转移收入574万元。 据此,评估人员判断甲公司转移收入910.26万元,影响增值税154万元,影响所得税90万元。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也规定,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于是,评估人员和稽查人员与甲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主管会计、生产经营厂长分别进行了约谈。甲公司对关联关系、价格转移等行为表示认同,并及时补缴增值税1420821.3元,所得税905029.95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评估人员经过分析企业经营状况、省内化工行业增值税平均税收负担率、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制造业应纳税所得率管理办法及检查外调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企业态度诚恳,纳税意识较高,自查数据公允可靠,比较客观公正地反映了企业实际应负担的税收,并就如何加强日常企业财务管理提出了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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