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地核查让不实申报现原形的纳税评估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08-06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情况 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如皋市,2005年成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生产企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增值税征收方式实行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该公司2007年实现应税销售收入1870.42万元,应缴增值税112.22万元,利润总额为20.11万元。2008年实现应税销售收入2771.84万元,应缴增值税166.31万元,利润总额为-25.97万元。2009年1月~9月实现应税销售收入2223.81万元,应缴增值税133.43万元,利润总额为-36.52万元。 案头分析 如皋市国税局评估人员运用《纳税评估管理系统》中设置的部分指标对该公司2008年和2009年1月~6月的《增值税申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进行了分析,发现该公司相关涉税指标异常,遂将其列为当期纳税评估对象。 1.主营业务收入低于上年同期,超过预警下限可能存在不计、少计销售。 2.应收账款低于上年同期,超过预警下限可能存在已收货款隐匿于往来账户。 3.该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增长,但是盈利水平却逐年下降,可能存在隐匿利润的行为。 4.该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黄沙、石子等,根据以往经验应当检查购进发票是如何取得的。 举证约谈 鉴于上述疑点,评估人员向该公司发出了《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要求该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合理解释。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对4个疑点问题进行了解释,但疑点并没有完全排除。 评估人员对该公司可能存在的税收问题进行剖析,发现有以下几种可能。 1.材料采购票据方面 风险主要集中在黄沙和石子采购业务上,这些业务取得的票据基本上是普通发票,由于实际供应商以个人居多,收受的普通发票有代开的、有自开的,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较高风险。 2.收入延迟申报方面 企业往往会根据货款回笼的情况决定开票申报销售,而下游客户因为是建筑安装、房地产等营业税企业,并不急需取得发票。这样主客观上均造成了企业延迟申报销售、少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款的现象。 3.抵债货物销售方面 抵进房屋或货物再销售行为往往比较隐蔽,销售环节需缴纳的增值税和变价销售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4.工程自用产品方面 混凝土企业或其关联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领用自产的混凝土,一般不会主动视同销售申报收入。风险就是企业不主动将视同销售收入申报,存在少缴税款风险。 5.应税项目混淆方面 增值税应税项目税率有高低之分,企业可能直接将材料发票开具给下游客户,仅就加工费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混淆增值税应税项目,存在套用低税率少缴税款的风险。 6.运送车辆费用方面 搅拌车拥有者一般多为个人,所以与物流运输企业相似,混凝土行业搅拌车辆存在挂靠现象,平时要做深入调查才能识别。租用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企业的利润。在通常情况下,企业是不会作纳税调整的。存在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风险。 7.成本收入配比方面 产品销售收入开票申报金额往往会因材料价格变动,特别是需方工程审计未完成等原因产生滞后现象,从而导致企业的成本收入数据不配比,一方面计入成本的可能未及时取得票据,另一方面收入申报未能足额反映,账面利润失实。存在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风险。 因此,评估人员决定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 从实地核查的情况看,无论购进环节还是销售环节,绝大部分购销业务均以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 企业的业务流程为: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客户通过施工单位向企业发出需求通知———生产部门根据客户需求安排生产计划———试验部门按要求确定配方并进行试验———将配方送到企业的搅拌站正式生产———将成品混凝土用搅拌车运到工地———到达工地后,由专门的运送泵车将混凝土运到指定的位置。 实地核查过程中,评估人员重点核查了该公司的材料账、产成品账和往来账的相关内容,主要发现了如下问题。 1.购进黄沙的应付账款2008年期初为517694元,2008年期末为1056523.75元,2009年9月末余额为2425365.66元,余额累计数逐渐变大。购进石子的应付账款2008年期初为1265705.53元,2008年期末为2077885.49元,2009年9月末余额为1615074.16元,余额累计数逐渐变大。 2.抽查记账凭证时,发现有些材料采购取得的发票金额很大,存在疑点。企业故意放大材料采购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可能性很大。 于是评估人员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了第二次约谈,企业表示愿意回去自查。 评估处理 最终,该公司自查补缴企业所得税179669.66元,加收滞纳金4312.07元。 同时,根据《江苏省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 (本案例由江苏省如皋市国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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