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江苏某元器件公司藏匿土地证偷逃税款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2-06-21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情况  2011年8月,江苏省昆山市地税局对辖区内的生产型外资企业2011年1月~6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重点核查注册资本较高,开业多年但均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入库的企业。  评估人员首先选取了一个城镇土地使用税风险预警指标进行分析,有一户企业跃入评估人员的视线中。某元器件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经营范围为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销售自产产品。经税收风险模板分析发现,该公司开业多年,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可能存在有房产、土地但未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继续使用税收风险模板进行房产税风险预警指标分析,该公司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很大,而且长期不变,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头分析  1.对财务报表中的在建工程余额分析  国土资源局对需购买土地的公司规定其投资强度,企业为了购入较多的土地,就必须投入足够的注册资本。因此,注册资本如此高的企业应该会购买土地并建造厂房,该公司可能存在漏报房产税的问题。  2.对外资企业是否应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分析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也应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公司系外资企业,应该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公司在筹建期,会不会漏缴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呢?  带着疑问,评估人员通过省局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等信息,发现该公司2007年至今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均为0元,损益表全部为零。显然,企业还在筹建期,未正式进行生产。经报批,评估人员将该公司列入纳税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为了解开该公司账面存在“在建工程”、但是成立以来从未缴纳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谜团,决定到企业注册地进行察访。但当评估人员来到了该公司的注册地,却不见有动工的迹象,也未见到在建的厂房。  评估人员经过分析认为,该公司将土地价值计入了“在建工程”,制造了建房的假象,但企业属于筹建阶段,目前还未建房,所以余额保持不变。但企业为何不申报缴纳这几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了尽快了解真相,评估人员决定约谈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举证约谈  对于评估人员的疑问,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作出以下解释:  1.企业目前属于筹建期,厂房还未开始建造,没有正常运营,因此不存在纳税义务。  2.企业2007年购买了土地45000平方米,2007年之前外资企业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起政策调整开始征缴,但企业财务并不知情,所以即使要补缴也不应承担滞纳金。  3.企业未建造房产,因此不存在房产税。  可见,企业对税收政策还存在着明显的认识偏差,同时也知晓企业并非主观故意逃税。  评估人员想核实土地情况,便责令该财务人员尽快提供资料,及时来分局变更应税财产登记,并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评估人员按照所掌握的土地面积初步估算了一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数额,考虑到金额较大,且企业迟迟不来分局,就约定来到该公司的临时办公地点,一起商谈纳税之事。评估人员一面向财务人员宣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一面劝导其尽快补缴这笔城镇土地使用税。财务人员表示:股东们本意都不愿逃税,他们以为这种尚未开始经营的企业不用缴纳相关税金。  财务人员拿出了一张土地使用权证,注明土地受让日期是2007年3月,面积为45000平方米,据此计算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8万元。评估人员马上告知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该补缴2007年4月至今的,经计算税款为765000元,滞纳金为298080元。  评估人员在记录45000平方米时,折算了一下面积为67.5亩,按在建工程1350万元计算,平均每亩土地转让价格为20万元。评估人员不觉心起疑问,查看了一下资料,发现2006年的工业用地二手转让价格为13.5万元,20万元这个价格是否贵了点?评估人员登录昆山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查询了最近的国有工业土地挂牌出让公告,相同地段的出让价格为每亩22.4万元,那么2007年绝对不会达到每亩20万元的,企业肯定有所隐瞒。于是评估人员与财务负责人联系,要求其提供土地受让合同。财务人员明显有些慌乱,声称合同不在他那儿,法定代表人回台湾了,肯定拿不到合同。  评估人员所在分局决定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寻求帮助,以确定企业是否存在隐瞒。通过调取档案,发现与企业提供的数据存在明显的差异,显示该公司应该有两张土地证,分别是45000平方米,总计9万平方米。  于是,评估人员再一次约谈企业财务人员。这一次,财务人员拿来了两份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土地受让合同,解释说上次匆忙,遗漏了一份合同。新提供的资料显示,土地受让日期是2007年3月,面积也为45000平方米。  至此,该公司2007年4月~12月应补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7万元,2008年~2010年每年应补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6万元,2011年1月~6月应补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8万元,共为153万元。  评估处理  评估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文件等规定,责令该公司补缴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153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596160元。  (本案例由江苏省昆山市地税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