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铜山国税稽查局对某发电公司的纳税评估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3-02-22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情况 江苏省徐州市某发电公司始建于1972年,主营业务范围包括火力发电及相关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公司现有4台300MW等级机组,分别于2002年和2005年投产发电。注册资本90000万元人民币。 徐州市铜山区国税局稽查局评估人员根据检查预案,结合该行业税收特点,运用稽查查账软件等科技手段,积极做好检查前预案和各项数据分析工作,对影响其损益的生产费用、财务费用及固定资产折旧问题进行重点检查,确定了项目化检查的思路。 案头分析 评估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公司2001年度~2010年度的企业账簿、记账凭证、财务报表、企业生产经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着重运用稽查查账软件对2004年度~2010年度企业财务电子数据进行检查。 经过分析,评估人员认为该公司存在以下疑点: 1.建筑物折旧金额巨大,存在多计提的可能性。 2.该公司该项资产按3%留取残值或者部分固定资产不留取残值,不符合税法规定。 3.基建工程支出/筹资费用中借款利息转入固定资产,不符合规定。 4.脱硫工程暂估固定资产入账至今没有进行竣工决算,应调整所提取的折旧。 5.某发电机组中输电线路没有取得合法票据,以及在财务费用中列支支付其他公司借款利息,也未取得合法票据。 6.该公司土地权证使用期限为50年,土地摊销年限应为50年,该公司摊销年限为20年,应进行纳税调整。 举证约谈 该公司财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了约谈,评估人员也就该公司违法事项进行了说明,并将有关文件规定告知了财务人员。 对于疑点1、2、3、4,属于未按规定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的折旧年限应为不低于20年,该公司建筑物折旧年限为15年,以上多列支出各年度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疑点5,属于以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凭证列支费用,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疑点6,属于未按规定摊销无形资产,应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评估处理 经过查账分析、实地核查和举证约谈后,评估人员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疑点1、2、3、4中,该公司多计提折旧4551548.16元,应按年度调增各年应纳税所得额。从2009年1月开始,该项固定资产按照20年计提折旧。 2.依据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疑点5中,该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114579.8元。 3.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疑点6中,该公司多摊销土地摊销金额906894.79元,应进行纳税调增。 综合以上违法事实,该公司各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和弥补亏损金额为:2002年~2007年,该公司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金额为82593069.34元。2008年~2010年,弥补亏损金额为149654491.13元。 该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无异议。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1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