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稽查专题之一:银行业营业税检查要点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7-06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9]49号),要求各大型企业集团按照税务总局稽查局的工作安排,布置其所有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开展税收自查。这是继今年*9批银行、保险等五个行业24户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结束后,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又一轮大型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因此,对于大型企业的稽查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此,我们从本期开始将以大型企业税务稽查为专题,从不同行业出发,把大型企业稽查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技巧和方法进行归纳及整理,供大家参考。     银行业营业税检查要点  银行业营业税应重点检查“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汇兑收益”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损益类账户,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对银行业务计算营业额的确定方法  一是一般货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是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是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四是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担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2.对银行业的一些特殊问题的检查  一是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纳税。  二是企业从事外汇调剂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纳税。  三是金融机构以资金入股形式对外进行投资,若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并共担风险的,不缴纳营业税;若不承担风险的,则应视为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固定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纳税。  四是企业购进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和企业债券等)的利息收入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但对其在未到期限内进行的债券买卖行为,则应纳税。  五是对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纳税。  六是金融企业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时取得的邮电费收入,若在账务处理上直接冲减相关“费用”等账户,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仍应将这部分收入并入营业额一并纳税。  七是委托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客户的委托所发放的有条件的贷款。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委托贷款利息不作为金融企业利息收和入账,收到收入后暂作为其他应付款项。委托贷款业务的收入为手续费收入。检查企业有无将已实现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账户上和将委托贷款未贷出之前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账户的情况。另外,要检查金融企业是否对委托贷款的业务代扣代缴了营业税。  八是根据责权发生制核对企业应收示收利息是否及时记入利息收入,从2001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