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行业稽查技巧十:汽车销售行业的税种检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8-10字号[ 大 中 小 ]   一、营业税方面  (一)管理费收入  (二)银行返还风险保证金收入:这种保证金是车户在购车时由汽车销售公司代银行收取的,等到车户在规定贷款期限内将银行本息还清以后,由银行返还给汽车销售公司所有,银行在贷款开始前向销售公司收取的比例为车价的5%——10%之间,销售公司向车户收取的比例为车价的5%——8%之间。这一部分收入非常隐蔽,在检查时如没有银行和购车户的配合很难发现。  (三)代办车辆保险手续费收入  其主要操作程序为:申请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向银行提供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与银行和保险公司指定的经销商签定购车合同→贷款银行储蓄专柜开出首付款证明→银行批准贷款请求→银行向汽车经销商出具《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车户购车时要求汽车销售公司代为办理车辆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的签定主要决定于车户的还贷期限,现在的还款期限长的为两年期、短的为一年期。汽车销售公司办理保险期限也是这样的,均为车户一次性付清贷款期限内的车辆保险费。虽然这样操作有背于保险法的规定,但是实际中却是如此操作的。汽车销售公司在前几年获得保险公司返还的手续费是代收保险费的20%左右。  二、增值税方面  提车手续费收入问题:对于某些供不应求的车型,汽车经销商往往向购车人收取一定数量的加价费用,即:提车费(也叫订车手续费),针对这方面内容检查人员应予以重视。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所得税在汽车销售公司中的体现不仅在职工工资上,还体现在股东红利和汽车销售公司使用高息贷款利息上。在检查中应对汽车销售公司代扣股金分红和高息贷款部分支付的利息予以注意。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隐匿年终返利  在流通领域,厂家为了鼓励经销商加大对自己产品的促销力度,制定了很多销售优惠政策。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根据经销商对自己商品年销售额业绩,在年底按比例返利。这种返利的形式从一开始的直接返还货币发展到现在的比较隐蔽的返还形式。汽车行业经销商也不例外。主要表现在以实物(经销商经销的车辆或者零部件)形式返还;以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形式返还;再就是直接从经销商的提车费中扣除。  (二)后厂收入不记收入  如果强制保养期内或者期满发生的机动车事故需要修理,经销商的特约维修厂会按照市场统一定价收取维修费用。这些维修收入也应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上面提到的车辆挂靠管理费收入、代办车辆保险手续费收入、提车手续费收入、银行返还风险保证金收入等四项,还应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