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制品行业税务稽查要点:啤酒生产行业(二)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8-21字号[ 大 中 小 ]   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让白酒行业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由白酒引申而出的关于酒类行业的稽查内容也为人们所关心。为此,我们特别总结归纳了一些酒类行业在税务稽查中应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参考。本文为此次专题系列的第二部分:啤酒行业需要注意的稽查要点之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内容。  一、消费税方面:  生产销售环节:  1、不按照税法规定(如未将包装物押金计入价格)确定适用税率,以低档税率计税  2、设立关联销售公司的企业,以出厂价确定适用税率,偷逃税款  3、隐匿销售数量  4、福利,样品,馈赠用酒不计税  5、兼营“果啤”生产企业,是否将“果啤”视同“啤酒”征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购进环节: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接受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虚增成本  2、生产环节:  (1)隐匿下脚料、废料收入  (2)成品不入库,账外销售,隐匿收入  3、销售环节:  (1)发出商品销售实现,但不作账务处理  (2)广告,福利,馈赠等用酒不计收入  (3)逾期包装押金不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