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制品行业税务稽查要点:白酒生产行业(一)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8-24字号[ 大 中 小 ]   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让白酒行业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由白酒引申而出的关于酒类行业的稽查内容也为人们所关心。为此,我们特别总结归纳了一些酒类行业在税务稽查中应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参考。本文为此次专题系列的第四部分:白酒行业增值税方面内容。  一、收购环节  1、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如填写项目不齐全等;  2、收购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货物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3、收购一般纳税人货物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4、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二、生产环节  1、隐匿副产品及下脚料;  2、隐匿白酒生产数量;  3、混淆税基  三、销售环节  1、隐匿产品、副产品及下脚料销售收入;  2、发出商品未做销售;  3、销售货物收取价外费用未计税,如收取非代垫运费、应计税包装物押金未计税等;  4、用于样品、捐赠、广告、抵债等产品未计税;  5、无正当理由低价销售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