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企业固定资产莫把应摊销费当作一次性支出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9-21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近期,税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运输企业2007年“运输成本”科目金额巨大。经调查,该单位在1月、2月先后两次在“运输成本”中支付汽车改装费、改良费共计159000元,修理支出达到了车辆原值的22.8%。  据了解,该企业支付汽车改装费、改良费实为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根据会计制定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当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该项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以后该项固定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经过修理以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用途。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查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果有关固定资产已经提足折旧,可以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时间内平均摊销。  税务分析:针对该企业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递延资产等应摊销进成本的费用一次性列支的行为税务机关要求其调整固定资产原值,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征入库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52970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处罚少缴税款一倍罚款。  但值得注意的是新税法对该项规定有重大变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同时符合以下两条件的: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分期摊销。否则,一律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如果该公司上述汽车改装费、改良费发生在2008年度,则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