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地税稽查局规范稽查案件证据出实招来源:作者:日期:2009-12-09字号[ 大 中 小 ]   今年以来,株洲地税稽查局积极开展规范管理活动,突出在规范执法上作文章,将稽查案件证据采集作为规范执法行为的重中之重,取得可喜成效。截至目前,该局共查结各类涉税案件182起,查补入库地方收入2000多万元,未出现一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深受社会各界好评。  一是强化证据采集意识。通过对案件实例讲解,明确要求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从而,在全局上下形成共识:税务稽查案件证据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形成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客观真实;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隐匿、涂改、毁弃,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二是明确证据采集要求。该局从实际工作出发,制定和完善了证据采集的五项要求,包括:采集涉税案件证据的主体、程序、地点要符合法定要求;采集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全面委托证据所在地税机关收集;外文书证或外国语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正文译文,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稽查人员对采集的证据应审查核实,对有疑问或者有遗漏的,必须消除疑问或者补充证据。  三是制定证据采集规格。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将税收违法行为具体细分为违反税收日常管理制度、直接妨害税收征收、妨害发票管理三类,并依法制定出相应的《稽查案件证据采集规格参考》,从行为主体、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税案当事人陈述及陈述申辩笔录及其它证据资料等方面提出规范要求,相应制定了证据规格,并要求稽查人员在采集证据时严格按参考文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