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查“暗股”入手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吴静戈 刘志耕日期:2010-02-24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到M公司例行检查,小宗负责几个小税种的检查。当小宗把对个人所得税检查完成的初步情况交给检查组长老蔡后,老蔡看到检查工作底稿中记录了如下内容:“M公司出资为5位个人股东各购买了一栋小别墅,其中3位股东别墅的价款约为180万元,2位股东别墅的价款约为150万元,购进发票分别填写了5位股东的姓名,公司根据5张发票增加了840万元的固定资产并计提了折旧。根据规定,应视为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且已计提的房屋折旧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再下面就是对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已计提房屋折旧进行纳税调整的计算过程,M公司也已在检查底稿上签字认可。看完这段内容后,老蔡想看一看具体情况,遂翻阅了后面的检查证据,发现小宗仅获取了购进5栋别墅的发票、增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凭证及付款转账支票的复印件等证据(均已加盖M公司的公章)。老蔡认为证据不足,请小宗继续获取证明股东身份的证据及公司为股东购房的决定。但小宗认为:M公司在其会计凭证摘要栏中已注明“为股东购房”,这既是股东身份的证明也是股东身份的证据,而且公司出钱购房的行为本身就是表示为股东购房的*4决定。听到这里,老蔡觉得小宗明显在推断证据并继而作出判断,决定亲自补充有关证据。  老蔡打开了M公司的实收资本明细账页,但翻来覆去仅有3个明细账户,5个股东怎么只有3个明细账户呢?当他把3个账户的余额相加后发现,与总账实收资本余额和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资本完全一致。M公司财务部经理解释说,工商登记的是3位老股东,3位老股东分别转让了一部分股权给2位新股东,虽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5位股东之间有约定,2位新股东在公司内部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所以,当3位老股东享受公司分配的房屋时,新股东也按照股权比例享受了分房待遇。听到这里,老蔡请M公司补充提供如下资料:老股东转让股权给新股东的协议、新股东按照股权比例享有相应权益的协议、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给股东购买房屋的决策性文件及购房合同、5套别墅的房屋产权证、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情况证明。另外,还请M公司围绕工商登记的出资人、出资额、股东之间股份转让的协议、股东权益约定及购买别墅的情况做一个完整的书面说明。根据M公司提供的这些证据,再结合公司的账面处理情况,老蔡最终作出了新的判断:即从法律角度看,由于2位新股东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不能确认具有合法的股东地位,因此,税务检查也不应按照其股东身份计征个人所得税。最终,检查组对M公司分配给2位新股东的房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了个人所得税,从而使得2位新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大幅增加。  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2位新股东持有的股权实际上就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暗股。另外还有一种较常见的股权形式——干股。尽管在企业内部认可这些股权,但由于暗股和干股都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而不具有合法地位,所以,小宗简单凭M公司在会计凭证上记载的几个字就确认了2位暗股股东的法律地位显然不妥。这说明对检查证据的获取不能简单化,不能凭推论,检查人员不仅要考虑获取的证据能否充分证明存在的问题,即必须考虑证据的证明效率,而且还要考虑证据对证明问题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另外,还必须注意检查中经常出现的一大误区,即一些检查人员往往凭被检查单位对问题的认可作为认定问题的主要甚至是*10证据。如上述案例中,尽管M公司签字认可,但并不能证明小宗的处理就一定正确,恰恰相反,可能正是由于M公司已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更高,而故意爽快地签字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