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税局从零价格转让股权入手牵出逃税案件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蔡茂藩 马明 卢勋日期:2010-02-26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来到深圳市宝安区地税局,代公司个人股东申报缴纳了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600多万元。  原来,这是一家不久前被另一家公司吸收合并的股份公司,在公司财务人员到地税局咨询有关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时,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个人股东与吸收合并方个人股东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但转让价格却为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兼并过程中发生的个人股东股权转让行为,应当就股权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以零价格无偿转让股权,明显不合常理。在对该公司有关财务报表、吸收合并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进行了仔细阅读后,税务人员怀疑该公司想通过这种方式逃税,于是对公司股东进行了耐心细致的税法辅导,并表明纳税人如果刻意隐瞒有关所得,税务机关有权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  税务人员随后多次上门向该公司个人股东讲解相关税收政策,最终得到了个人股东的理解和支持。经过核定,该公司个人股东应计缴个人所得税600多万元。目前,这笔税款已顺利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