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稽查中应该如何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周邦勇日期:2011-03-29字号[ 大 中 小 ]   近年来,随着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全面推进,税务稽查的内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逐步由执法型稽查向服务型稽查转变,执法角色也由“单纯执法型”向“执法服务型”转变。作为专司偷、逃、骗、抗税案件查处的税务稽查机构如何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关系。充分体现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的理念,是税务稽查工作努力的方向。  一、破除“强势论”,在相互平等中催生服务观念。一是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是法定职责与义务”的理念。《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了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与义务,这说明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责任,也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税务机关每个部门、每个岗位乃至每个税务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不是税务机关哪一个部门或岗位的职责。税务稽查部门作为税务机关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要严格履行的这一法定职责和义务,既要依法稽查,还要依法服务,否则就是行政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追究和处分。二是牢固树立“公正执法就是a1的服务”的理念。严格公正执法是税务稽查工作最基本准则。让纳税人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公平竞争,这才是对纳税人a1、最根本的服务。公正执法既要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保证国家各项税收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位,还要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不断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三是牢固树立“征纳关系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双方在法律地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对等的关系。在执法中,要始终把纳税人当成跟自己平起平坐的服务对象,急纳税人急之所急,想纳税人想之所想,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在执法角色上要由“执法+管理”的强势角色向“平等+服务”的平等角色转变,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的转变,要以纳税人为中心,在依法稽查前提下尊重纳税人,善待纳税人,理解纳税人,构筑诚信、和谐、互动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摒弃“形式论”,在机制创新中提升服务质量。稽查执法服务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做做表面现象,走走形式,而是要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贯穿于稽查工作各个环节。  (一)大力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坚持依法稽查。充分发挥税收稽查职能,加强税务检查,严格办案程序,大力开展行业分类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坚持公正执法。对涉税违法案件一经查实,严格依法处罚;对屡查屡犯或偷骗税情节严重的予以重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补代罚、以罚代刑,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坚持公开稽查。对涉税违法案件,坚持稽查过程、稽查结果公开公示;对重大案件,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既加强执法监督,又扩大社会影响,震慑和教育违法分子,给纳税人营造一个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为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检查中既要严格公正、不偏不倚地执行税收政策,将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还要对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理解或理解有误造成多计算或缴纳税款,及时指出并进行辅导,成为纳税人的贴心人;*5限度地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在要求纳税人严格履行应尽义务的同时,及时告知纳税人应享有各项权利,保障纳税人知情权;检查中认真听取纳税人陈述申辩理由,保障纳税人陈述申辩权,不能因纳税人申辩或听证加重处罚;作出处理决定时告知纳税人享有申请复议权、诉讼权;检查时要言语文明、态度和蔼、举止规范,保障纳税人受尊重权;纳税人对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还有检举权等等,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真正体现纳税人权利义务对等,法律地位平等;深化“阳光稽查”。继续推行和深化“阳光稽查”,做到查前告知、查中辅导、查后回访,公开稽查程序,公告检查结果,将稽查执法行为真正置于阳光之下,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做到在严格执法中实现征纳和谐。  (三)真正突出纳税人需求服务。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需求,为纳税人提供具有稽查特色的个性化服务和人性化服务。提供政策服务。发挥稽查工作与纳税人“零距离”接触和税收政策全面的优势,积极开展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答疑解惑,主动帮纳税人建账、建制,做纳税人的流动税法宣传站;及时提醒服务。查前提醒,提醒纳税人查前开展自查,给检查对象一个纠错的机会。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到期前及时提醒督促入库,防止发生加收罚款等额外经济负担;查后建议服务。通过深入企业检查,发现纳税人在财务、税收、经营等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后以《稽查建议》形式向纳税人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建议,做到以检查既促进税收规范管理,又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管理。  (四)努力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一是实行稽查准入制度,防止重复检查。严格按照《税务稽查程序》规定一律实行统一安排、统一审批计划检查制度,要求“一次进户、各税统查”,减少检查次数,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二是提高选案准确率,突出重点稽查。积极探索选案方法、方式,采取安排和竞标选案相结合的办法实施科学选案,提高选案准确率,精准打击目标,防止出现“空查”现象,增加纳税人额外负担;三是加强案头分析,实行限时稽查。检查前,检查人员利用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强化案头分析评估,从中发现疑点;检查、审理过程中,实行限时检查、审理,防止出现“马拉松”式的稽查,或久审不结,减轻纳税人接待负担和额外经济负担;四是改进稽查方法,提高办案效率。积极开展联合稽查、调账稽查,探索性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子稽查,如数字化稽查软件等,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时间。  三、倡导“和谐论”,在规范管理中增强服务效能。纳税服务是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做好稽查服务工作,既是实践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具有措施。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必须要加强稽查服务工作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服务效能。要建立长效服务机制。健全的制度是做稽查服务的基础。要提高干部业务素质。要强化稽查服务监督。监督是做好稽查服务的有力保障。努力打造“和谐稽查”,构建和谐社会。